[课业] 公司法第177条第2项问题

楼主: ured (ured)   2018-01-15 16:11:36
大家好
请问一下
公司法第177条第2项说:
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之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之百分
之三,超过时其超过之表决权,不予计算。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持有股份数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数10%
甲乙丙委托丁出席股东会
那丁在行使表决权时会受到公司法第177条第2项的3%限制吗?
想到这个问题,翻了几本公司法的参考书和教科书都找不太到答案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谢!
作者: cinderellaa   2018-01-15 16:32:00
依文义解释 会受限制
楼主: ured (ured)   2018-01-15 19:28:00
依据是...?是有实务见解(判决或函释)或学说见解吗
作者: by090406 (Ryan)   2018-01-15 22:55:00
我觉得不会,公同共有的概念本质上是单一所有权
作者: GregoryShore (葛雷格瑞‧休尔)   2018-01-15 23:01:00
公同共有是公司法第160条的问题,与公司法第177条无涉,依最高法院104台上2414号判决见解,经公同共有人全体同意后行使表决权。
楼主: ured (ured)   2018-01-15 23:50:00
所以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甲乙丙)同意委托出席股东会的丁在行使表决权(10%)时并不会受到公司法177第2项的3%限制。这样理解对吗?另外还想请教一下:1. 公同共有人可以全体亲自出席股东会吗?2. 若是要委托别人出席是否只能以委托一人为限呢?(可否甲乙丙委托丁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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