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一项: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及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非原告有
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确认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
可能之行政处分或已消灭之行政处分为违法之诉讼,亦同。”
请问但书中“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之行政处分”跟“已消灭之行政处分”,
两者之区别为何?陈治宇上课说无回复原状可能=已消灭,但是连接词用“或”,
应该是不同意思吧?
2.同法第六条第三项:
“确认诉讼,于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销诉讼.......”
请问得提起跟可得提起的差别是?麻烦各位先进不吝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