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确认诉讼

楼主: kirin9303 (kirin)   2018-01-15 13:30:14
1.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一项: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及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非原告有
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确认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
可能之行政处分或已消灭之行政处分为违法之诉讼,亦同。”
请问但书中“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之行政处分”跟“已消灭之行政处分”,
两者之区别为何?陈治宇上课说无回复原状可能=已消灭,但是连接词用“或”,
应该是不同意思吧?
2.同法第六条第三项:
“确认诉讼,于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销诉讼.......”
请问得提起跟可得提起的差别是?麻烦各位先进不吝指导。
作者: jiunyug (均)   2018-01-15 13:40:00
XD怎会质疑陈治宇…那不是高普的考点吧
作者: cutelum (懂 得 放 下)   2018-01-15 13:50:00
陈老师所说的无回复原状可能=已消灭,应该是指标的物而言,非行政处分本身再多听几次就比较可以理解
楼主: kirin9303 (kirin)   2018-01-15 13:59:00
回J大,为何不能质疑XD,虽然知道不会考但是还是想了解回C大,有确认过笔记了,是直接写无回复原状可能=行政处分已消灭没错,所以您的意思是其实不一样吧?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8-01-15 14:26:00
不同,后者如终期届满失效处分。 我猜,他是指已执无回复可能的,跟已失效的,一样可提6I吧可得提起,我猜用在有诉愿先行程序的情形 EX.税的复查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1-15 14:50:00
立法委员立法鸟蛋你还认真立法用语不精确的白痴立委只会按赞成 意外吗
作者: jiunyug (均)   2018-01-15 14:57:00
回原po,是可以啦,只是准备考试百分百信任老师,没说没教的当不会考,80%时间花在20%重点上,才能节省准备上榜时间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8-01-15 14:59:00
没有实益 你是要考上 除非你是要做学问 那没话说
楼主: kirin9303 (kirin)   2018-01-15 16:02:00
谢谢上述回答,我大概知道了,大概也猜得到是立法瑕疵只是忍不住会想到底是不是自己没理解XD读书不喜欢不求甚解,但知道这的确对准备考试未必好,我自己也知道,所以谢谢建议~也谢谢Je大,满有道理的。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8-01-15 17:50:00
更正错字 跟已"消灭"的一样,可用6I
楼主: kirin9303 (kirin)   2018-01-15 18:38:00
我觉得老师应该是口误或是觉得不会考,直接用简单的方式带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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