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民法无权代理

楼主: Zeel (我本将心照明月)   2017-08-11 11:58:07
※ 引述《RoyHoliday (RoyHoliday)》之铭言:
: 今天假设有这样的情况:
: 甲对乙自始限制代理权范围(购买100万以内的车子)
: 并同时书立授权书
: 但授权书上没有载明乙之代理权范围受限制
: 并且乙对外出示该授权书
: 购买110万的车子
: 这样的情况下,究竟该当哪条?
: 是170狭义无权代理吗?
: (逾越自始限制)
: 可是又有表见事实存在
: 似乎又可适用表见代理?
个人思路,请前辈们指正:
甲对乙的授权限制只存在甲乙之间,对丙而言,无从得知授权的事先限制范围。
而乙丙之间的状况,乙既然有出具甲书立之授权书,符合创造外观+当事人可归责
(甲未不写明代理范围)+相对人丙为善意无过失,故成立169的表见代理。
因此,甲丙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107条,甲不得以代理权之限制对抗丙。
实务上似乎是采此说:
https://www.ptt.cc/bbs/TransLaw/M.1174136556.A.8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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