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民法无权代理

楼主: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08-11 00:48:15
今天假设有这样的情况:
甲对乙自始限制代理权范围(购买100万以内的车子)
并同时书立授权书
但授权书上没有载明乙之代理权范围受限制
并且乙对外出示该授权书
购买110万的车子
这样的情况下,究竟该当哪条?
是170狭义无权代理吗?
(逾越自始限制)
可是又有表见事实存在
似乎又可适用表见代理?
作者: g29186280 (神之轨迹)   2017-08-11 00:57:00
170是本人主张的条款,169是交易相对人主张的条款,构成169的前提是成立170无权代理,要区分适用的主体。至于107代理权的限制,有认代理权的自始限制,逾越此限制者应该是属于170的无权代理,故107为代理权之嗣后限制。是本题属代理权自始限制之越权无权代理,应成立170,相对人主张169中间那段手机打字打到不知道在公啥碗糕小,简单来说,有一说认为107条是代理权嗣后限制的情形,如果是自始限制,回到170去
作者: GroveStreet (jerseyfan)   2017-08-11 01:05:00
推g大
作者: g29186280 (神之轨迹)   2017-08-11 01:13:00
我不求甚解只记得结论不记得理由,待高手补充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8-11 06:08:00
169前提自始无代理权,你这顶多在170或107中间游荡我忘记哪边是哪说..学说跟实务..有一派说自始限制也包含在107里面..好像是实务..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8-11 11:59:00
代理权自始限制,王泽鉴认为可用107条,实务认为要用169条,不过当然还是要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
作者: bcs (= ="frailty..gggg XD)   2017-08-11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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