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106司律一试刑法释疑

楼主: miau1222 (苦)   2017-08-07 12:02:46
※ 引述《isingit (uw)》之铭言:
:
: 106一试第4题
: 甲雇用乙杀 A,乙购得开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
: 依实务见解,甲、乙所为应如何论罪?
: A甲论以教唆杀人未遂,乙论预备杀人
: B甲论以帮助预备杀人,乙论预备杀人
: C甲、乙共同预备杀人
: D甲无罪,乙论以预备杀人
: 答案D
: 求问不是说好用实务见解吗?怎么又突然采限制从属理论?
: 谢谢
会议次别: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 第 29 号
会议日期: 民国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法律问题:甲教唆乙杀害丙以报前仇,乙允其所请,前往商店购买凶刀1把及头套 1
个准备杀人,随即为警查获,试问甲是否成立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
讨论意见:甲说:甲不成立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条第 1 项规定:“教唆他人‘使之实行’
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依修正理由之说明:“修正后之
教唆犯改采德国刑法及日本多数见解之共犯从属性说中之‘
限制从属形式’,共犯之成立系以正犯行为(主行为)之存
在为必要,而此正犯行为则必须正犯者(被教唆者)着手于
犯罪之实行行为,且具备违法性(即须正犯行为具备构成要
件该当性、违法性),始足当之。”如被教唆者虽生决意却
未实行者,教唆者并不成立教唆犯。本题甲教唆乙杀害丙以
报前仇,乙允其所请,前往商店购买凶刀 1 把及头套 1
个准备杀人,惟并未着手“杀人罪之实行行为”,故甲并不
成立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
(二)刑法第 271 条第 3 项虽设有预备杀人罪之规定,但甲是
教唆乙犯杀人罪,并非教唆乙犯预备杀人罪,故甲仍不成立
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
(三)“实行行为”之概念须具备以基本构成要件为基础之行为类
型性,始有其实质性,因预备犯乃属欠缺类型性之行为,若
亦肯定其“实行行为性”,则实行行为之概念,将明显成为
空洞无实质内容之概念;从而刑法第 29 条第 1 项“使之
实行”之规定,应以着手实行之实行行为为限,并不包括预
备罪。
(四)预备罪,可分为从属的预备罪(例如,杀人罪或强盗罪之预
备罪等)与独立的预备罪(例如刑法第 199 条伪造通用货
币预备罪等等),前者,系属于无定型之行为,是以无法肯
定该预备罪之教唆犯,至于后者,由于该预备行为已经被类
型化(构成要件化)而有其定型性,因此得肯定该预备罪之
教唆犯。如是旨所示,本题乙所犯是刑法第 271 条第 3
项、第 1 项之预备杀人罪,系从属的预备罪,并无教唆犯
之问题,故甲不成立预备杀人之教唆犯。
乙说:甲成立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一)修正刑法第 29 条第 1 项规定:“教唆他人‘使之实行’
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其中“使之实行”一词,于解释
上应包括“阴谋”、“预备”在内,是以被教唆者虽仅止于
阴谋或预备阶段,但法律有处罚阴谋或预备之行为时,被教
唆者成立阴谋罪或预备罪,教唆者亦应成立阴谋罪或预备罪
之教唆犯,是以如题旨所示,甲教唆乙杀害丙以报前仇,乙
允其所请,前往商店购买凶刀 1 把及头套 1 个准备杀人
,随即为警查获,乙成立刑法第 271 条第 3 项、第 1
项预备杀人罪,甲亦应成立预备杀人罪之教唆犯。
(二)甲说拘泥于文义,不知阴谋犯、预备犯亦属于犯罪行为之一
种,自有不当。
审查意见:采乙说。
研讨结果:(一)讨论意见乙说理由(二)删除。理由(一)第 3 行第 2 句起“
于解释上应包括...在内”修正为“如采修正构成要件之形式理
论,于解释上应可包括...在内”。
(二)经以甲说及修正后乙说表决结果:
采修正后乙说。(实到人数 75 人,采甲说 19 票,采修正后乙说
41 票。)
提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 第 29 号)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271 条(94.02.02)
考题考一堆实务不常用到的教唆犯,到底是怎么回是..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8-07 12:33:00
座谈会问题对法院无拘束力。一般而言,所谓的“实务见解”系指司法院解释、最高法院决议及最高法院判例。
作者: tp6m4g0 (..)   2017-08-07 12:37:00
不要看座谈会...律师书状引用座谈会见解,应该会被法官电爆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7-08-07 12:40:00
还好吧,一二审时用座谈会法律见解很常见阿。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7 13:00:00
所以这题到底有没有疑义呢
作者: hope0955 (约翰蓝侬)   2017-08-07 13:03:00
高院座谈会,对于不得上诉G3的案件才比较有参考价值吧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7 13:05:00
高院座谈只稍微侷束地院法官,不能拿来当考试的最终实务见解吧法官拟判随便抓个最高判决要旨就能把座谈会决议打枪了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7-08-07 13:07:00
但这个高院座谈会见解也没有被最高否定阿,可别小看座谈会的影响力喔。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7-08-07 13:22:00
书状很常用座谈会啊 谁被电爆?Tp6m是执业时用座谈会见解被法官洗脸~?
楼主: miau1222 (苦)   2017-08-07 13:38:00
楼上认为此座谈会见解非实务多数见解,那请问楼上诸位能否提出最新的最高法院见解或多数最高法院见解字号以供拜读?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7 13:39:00
我是有看过律师一直讲,结果被审判长呛本庭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要一直跟我说决议怎样。
楼主: miau1222 (苦)   2017-08-07 13:40:00
这个座谈会,是针对当年新刑法修正时所召开的,对实务运做是很有影响力的。
作者: leaveleft (离)   2017-08-07 13:41:00
其实我觉得应该定义一下"实务"的范围…
作者: bbsgo0857 (yahoo)   2017-08-07 13:43:00
实务真的是看法官心情,他是可以连判例都无视的,只是被驳回重审,听说就是丢脸而已所以才会有判例拘束性
作者: DogT (星星知我心)   2017-08-07 13:44:00
不过我觉得29条修法法理由既然明文采限制从属,的确不处罚教唆阴谋,教唆预备倒是无误
作者: bbsgo0857 (yahoo)   2017-08-07 13:46:00
所以说去声请释疑比较知道到底他们怎么认定,目前的实务见解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8-07 14:01:00
试题疑义不会跟你说理由啊只会回罐头文字,不影响评阅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7-08-07 14:10:00
判决很常引用座谈会,座谈会甲乙说背后也都有判决支持
作者: hope0955 (约翰蓝侬)   2017-08-07 14:20:00
上总复习老师有带这个考点,而且其他三个选项根本不可能
楼主: miau1222 (苦)   2017-08-07 14:21:00
我认为,这题答案选D,确实是因为其他组合显然都不对
作者: GroveStreet (jerseyfan)   2017-08-07 14:25:00
座谈会怎么会不算实务见解@@当然你地院法官可以不管判例、决议或座谈会见解而下判决,但结果就是被上级法院撤销发回而已,这种东西就是“实质上拘束力”因此也有学者对于法官不能针对判例与决议声请释宪提出批评,认为不切实际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7-08-07 15:31:00
在许当院长的情况下 或许可以再挑战看看
作者: newlife100 (lydiyamaha)   2017-08-07 15:33:00
考古题好像有这个考点
作者: PTTLawyer (PTT律师)   2017-08-07 17:22:00
我记得考古题有出过 @@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7-08-07 22:22:00
雇用算教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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