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笔,应有部分分别为甲五分之三、乙五分之一、
丙五分之一。试问:
(一)甲、乙得否未经丙之同意,将A地设定抵押权于丁?
(二)甲、乙得否未经丙之同意而主张共有土地之分割?
拟答:
(一)
甲与乙合计应有部分为五分之四,已逾越土地法34-1第1项(共有人
过半数且应有部分逾二分之一),故甲乙得未经丙同意设定抵押权
于丁。
(二)
同上述理由可以不经丙同意而分割。
请问这题是解错吗?还是我民法物权要重读?@@黑人问号
土地法34-1不是不适用设定抵押权吗@@?
另外74台上2561例: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所称之处分,不包括分割行为在内,不得以
共有人中一人之应有部分或数共有人之应有部分合并已逾三分之二,即可
不经他共有人全体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拟答说可以?黑人问号????
恳请各位大大指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