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大家,关于言论自由限制的双轨理论及双阶理论,是否适用于事前限制的情形呢?
解题书和网络上的资料大多强调双轨和双阶只适用于事后限制,事前限制并不适用
事前限制的申论解法,我目前看到两种:
(1)强调双轨/双阶只适用于事后限制,事前限制则一率采严格审查
(2)实质上有操作双轨和双阶理论,但没有引出“双轨理论”、“双阶理论”和相关释字
但到后来发现,一般写到事后限制的题目而需操作双轨/双阶时会引到的释字445、644、414号解释,其背景其实根本都是事前限制(许可制、核可制)呀QAQ!
虽然说美国法上的双轨/双阶的确是只用在事后限制,
可是我国释宪实务都这样操作了,一般也都承认这几号是在引用双轨/双阶,
甚至写事后限制的题目要适用双轨/双阶时都会引用那几号解释了,
怎么反而到了符合案例背景的事前限制部分,会反而不能适用了呢?
如果参照那几号的解释背景,感觉事前限制应该也可以操作双轨双阶理论并引用其名词及相关释字呀><?
想请问大家哪一种说法才是“正确”的,或者哪一种解法比较主流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