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个关于刑法224的问题,求解

楼主: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8-28 21:02:51
案例:
肥宅甲男暑假无所事事,一日惊见隔壁甫考上警特的乙女正身穿热裤
练习立定跳远,白晳美腿及喘气模样令甲男色心大起,遂称自己精通
立定跳远,以指导为名,约乙女至甲宅。
乙女不疑有他,随同前往,讵料一入门,甲男露出狰狞面孔,并手持
美工刀,要胁乙女须看甲男自渎,甲男五秒完事,乙女噙著泪水夺门
而出。(25分)
想请问的是,“强制猥亵”之行为人到底需不需要肢体碰触被害人的
肉体?
实务在(司法院82厅刑一字7626号)表示需要。
但在99台上308决、99台上7440决、100台上字4745决,又持否定见解

遇到类似考题要两说并陈吗?谢谢。
作者: coolfunk8938 (chrisfunk)   2016-08-28 21:13:00
囿于旧实务的见解:接触;引起性欲,满足性欲两说并陈,取后者即可吧
楼主: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8-28 23:18:00
感谢大大
作者: sindy30 (sindy30)   2016-08-28 23:39:00
旧的实务须有肢体接触(97第5刑决),目前实务不须,实务不同见解写出分数会较高~
作者: lightning17 (purplemoon)   2016-08-29 09:18:00
学校见解有认为不需要(茂)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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