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公私立教师解聘之救济

楼主: bluejackwu (石达开)   2016-08-28 21:31:03
来源:2016高考行政法总论/林清
页数:第2-58至67业
问题:有关公私立学校教师停聘、解聘或不续聘之救济
在林清课本中将近快10页探讨这问题,但我还是看的很模糊
首先不服学校内部管理措施,公私立教师救济程序是申诉、再申诉,这部分无疑义
但是在停聘、解聘或不续聘之处分时,公立教师是走申诉-诉愿-行政诉讼
但私立教师在第2-66页是申诉-民事诉讼
这解释是因为公立学校教师是行政契约,私立学校是私法契约,救济方式不一致
但第2-66、67页中却又提到公私立教师不服教育部核准之行政处分,得提起行政救济
而且第2-66又提到私立学校并非视为行政机关,不具机关地位,但私立学校不是机关
依私立学校法,授权行使公权力之教育机构吗?
到底私立学校教师受到停聘、解聘或不续聘是要提起行政救济还是民事诉讼?
作者: sindy30 (sindy30)   2016-08-28 23:33:00
目前实务上认为私立学校老师的救济,走民事诉讼。
作者: JNHU ( 天然君)   2016-08-29 00:00:00
私立学校教师遭停解不续聘走民事争讼;私立学校教师不服教育部核准私立学校停解不续聘走行政争讼
作者: emily6637 (琦)   2016-08-29 02:58:00
私立学校对老师解聘是私法意思表示走民事诉讼,但是教育部核准私立学校的解聘是行政处分所以可以对核准的这个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6-08-29 17:19:00
参照释字382理由书,私立大学虽然在对学生核发学位等等是基于法律授权行使公权力。但并非私校全部行为,都是行使公权力阿,例如聘老师、工友,就不是。买便当也不是。
作者: mnmnmmnn (芝麻吏)   2016-08-29 19:21:00
私校在录取学生及确定学籍及奖惩学生及核发毕业或学位证书,是行政程序法16条的委托行使公权力(依据私校法)。私校教师聘约争议是教师(自然人)与学校(私法人)的问题因此,前者在委托范围视为行政机关(公),后者则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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