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处分 通说是观念通知没有疑问
但是我有个问题
如果人民申请某个授益处分
第一次申请 因要件不备被驳回
第二次申请 机关就说 我们调卷发现你之前申请过被驳回(观念通知)
第三次申请 机关就说 我们调卷发现你之前申请过被驳回(观念通知)
......
但那个要件如果是人民可以经由努力达成的或事实状态已经变更
他已经符合法定要件了
那一直拿到观念通知 无法救济 不是权利保障不周吗?
※ 引述《magina (光)》之铭言:
: 请问一下重复处分的性质究竟是观念通知还是行政处分呢?
: 记得上课听的内容以及平常看的讲义都说是观念通知,
: 但今天看到一份解答竟说是行政处分,以下是摘录内容
: "重复处分乃不折不扣的行政处分只是不发生新的拘束力,若当成观念通知,
: 不仅忽略重复处分的概念,亦违反逻辑。"
: 请问是解答错误了吗?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