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诉之诉讼标的认定问题

楼主: jessiemon (SKB)   2016-03-04 14:10:12
(一)、题目(96司法官1)
若甲系向第一审管辖法院起诉请求乙应返还借款三十万元,
诉讼进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应返还三十万元之外,
更应返还另一笔借款八十万元,乙当场表示其并未向甲借
任何款项,并立即向法院表示请求确认甲、乙之间并无任
何消费借贷之法律关系存在。问:法院又应如何处理甲、
乙之案件?
小鲁有疑问的部分在于乙提起的确认甲乙间无消费借贷债权
反诉是否合法
(二)、拟答
手边解题书与高点提供网络历届拟答,以及某些网络讨论串
均以为乙提起之确认甲乙间消费借贷之诉,与甲所提起之前
诉讼乃同一事件,故为避免裁判矛盾、诉讼不经济,应依民
诉253、249I七款,裁定驳回乙之诉讼。
(三)、个人疑问
我的疑问在于,在旧诉讼标的理论中,“债权”与“请求权”
是否可以(或有无必要)截然二分为不同诉讼标的?因为上开
拟答都认为乙所提起确认之“甲乙间消费借贷关系”,与甲提
起之“请求给付借款30万(及80万)”乃同一诉讼标的;
惟小鲁就下面几点,对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的认定有些疑问,而
想请问是否可认乙所提起的反诉与甲所提之本诉,并非同一诉
讼标的?
1、就实体法观点,权利(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应区分之;故本
案甲对乙之借款返还请求权,与甲乙间消费借贷关系,应属
不同诉讼标的。实益在于,甲乙间消费借贷关系乃权利义务
群,其可能衍生其他法律争执;而甲对乙之借款返还请求权
仅其中一个面向。
P.S吕太郎老师于月但法学教室文章,于确认之诉态样,
亦肯定债权与请求权确认之诉,两者有不同机能与确认实
益。准此,小鲁认为似乎可证明债权与请求权于诉讼法上
应属不同标的(至少于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应可如此推导?)
2、乙所提起之确认反诉,应属甲主张之基础关系,评价上系争
反诉之提起,应与原告255I六款诉之追加相同
3、承1、之观点,适用于物权请求之诉讼似无争议。如甲对乙之
物上请求权767,与确认所有权归属于甲,前者乃请求权,后
者乃权利(物权),故两者并非同一诉讼标的。
4、即便认乙之反诉合法,甲乙间亦有争点效理论可援用,而避
免重复审理不经济情形;且反诉既与本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
序中审理(204)、亦不得分别辩论,自无裁判矛盾之虞。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3-04 15:53:00
乔律师说甲乙间消费借贷关系本质上是“事实状态”,有无发生是过去既定事实,不宜因人为判决改变有发生或未发生,例外247第二项才能做诉讼标的,所以乙的反诉标的仍是消费借贷关系衍生之甲对乙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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