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上的无权占有

楼主: cipc444 (宋亏西)   2016-03-04 16:23:15
假设
甲将其所有A屋出卖于乙并交付,虽买卖之债权行为有效,但物权行为无效。
此时甲得否依民法767条,请求乙返还A屋?
767的要件有两个,甲必须为所有权人且乙乃无权占有。
本案中,因物权行为无效,所有权并未移转,甲为所有权人无疑。
但此处乙的“无权占有”应该作何解释?
无“权”占有,“权”系指所有权或法律上原因?
若作所有权解释,则甲拥所有权,且乙无所有权。
得依767返还。
若作法律上原因解释,则甲有所有权,但乙有法律上原因。
故无767适用。
老师上课是说无767条适用,甲无请求权。
所以是当初民法立法用字上的错误吗?
这里的无权占有,应该解释成无原因占有会更精确一点?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6-03-04 16:30:00
乙的占有本权是买卖契约喔
作者: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6-03-04 16:40:00
同楼上,另乙得依契约要求甲履行有效的物权行为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3-04 16:41:00
本例,有权占有的权系指乙基于买卖契约得向甲请求交付标的物之348,不是物权。我的理解是这样。
作者: jessiemon (SKB)   2016-03-04 16:41:00
“权”是指“权利”,而权利主体与他主体/客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而权利的基本态样有物权、债权。我自己理解上: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而法律上原因就是指得否本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已。
作者: zxcv0224 (心)   2016-03-04 18:05:00
答案有错吧? 乙应该是有权占有(基于甲乙间的买卖契约),有法律上的原因,有正当(合法)的占有权源,甲不得依民法767请求返还。
作者: KEYs (ACE)   2016-03-04 18:30:00
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如果题目是交付,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效力,自不生767问题
作者: chun63501 (白)   2016-03-04 20:42:00
乙基于买卖契约为有权占有(参民法348条,出卖人有交付及移转所有权之义务)767之有权应该是指债权或物权物权例如.地上权/债权如,买卖、租赁
作者: KEYs (ACE)   2016-03-05 16:49:00
有所收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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