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ssiemon (SKB)》之铭言:
: (一)、题目(96司法官1)
: 若甲系向第一审管辖法院起诉请求乙应返还借款三十万元,
: 诉讼进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乙除了应返还三十万元之外,
: 更应返还另一笔借款八十万元,乙当场表示其并未向甲借
: 任何款项,并立即向法院表示请求确认甲、乙之间并无任
: 何消费借贷之法律关系存在。问:法院又应如何处理甲、
: 乙之案件?
: 小鲁有疑问的部分在于乙提起的确认甲乙间无消费借贷债权
: 反诉是否合法
: (二)、拟答
: 手边解题书与高点提供网络历届拟答,以及某些网络讨论串
: 均以为乙提起之确认甲乙间消费借贷之诉,与甲所提起之前
: 诉讼乃同一事件,故为避免裁判矛盾、诉讼不经济,应依民
: 诉253、249I七款,裁定驳回乙之诉讼。
: (三)、个人疑问
: 我的疑问在于,在旧诉讼标的理论中,“债权”与“请求权”
: 是否可以(或有无必要)截然二分为不同诉讼标的?因为上开
: 拟答都认为乙所提起确认之“甲乙间消费借贷关系”,与甲提
: 起之“请求给付借款30万(及80万)”乃同一诉讼标的;
: 惟小鲁就下面几点,对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的认定有些疑问,而
: 想请问是否可认乙所提起的反诉与甲所提之本诉,并非同一诉
: 讼标的?
: 1、就实体法观点,权利(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应区分之;故本
: 案甲对乙之借款返还请求权,与甲乙间消费借贷关系,应属
: 不同诉讼标的。实益在于,甲乙间消费借贷关系乃权利义务
: 群,其可能衍生其他法律争执;而甲对乙之借款返还请求权
: 仅其中一个面向。
: P.S吕太郎老师于月但法学教室文章,于确认之诉态样,
: 亦肯定债权与请求权确认之诉,两者有不同机能与确认实
: 益。准此,小鲁认为似乎可证明债权与请求权于诉讼法上
: 应属不同标的(至少于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应可如此推导?)
话说,原PO在这么正式的文体里面用小鲁自称,真是有种诙谐感,
我一直在想像如果在考卷上写“小鲁以为...”不知道会怎样(阅
卷老师会觉得有笑有推吗XD)
言归正传,关于债权的给付与确认诉讼,目前通说实务都认为是
同一诉讼标的,即该债权之请求权基础,如民367。至于原PO上面
引用的文章,我个人没读过原文,不好做评论,不过就算以原PO所
推导的结论为真,也就是“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请求权基础可为
不同之诉讼标的”,那可能也只是“极少数说”,以考试的角度而
言,如果原PO要弃实务通说见解不用而以少数学说为论述基础,那
就要看你愿意承担多少风险了。建议这种论点在答题里面还是以“
附带一提”的方式带过就好。
其实不要谈什么学说理论,就常理而言本例被告的反诉确实无甚
实益。此外,原PO提到坊间解题书都以“诉讼标的相同”为同一事
件的结论,个人认为这样应该不太恰当,其实检验完诉讼标的后应
该继续检验诉之声明,我想本题的争点之一是在“给付声明可代用
确认声明”,最后才下同一事件之结论。
: 2、乙所提起之确认反诉,应属甲主张之基础关系,评价上系争
: 反诉之提起,应与原告255I六款诉之追加相同
不太理解你这一段想表达的是什么,要检验“被告”的反诉是否
合法,为何会跑到“原告”诉之追加要件去呢?
: 3、承1、之观点,适用于物权请求之诉讼似无争议。如甲对乙之
: 物上请求权767,与确认所有权归属于甲,前者乃请求权,后
: 者乃权利(物权),故两者并非同一诉讼标的。
这一点是没问题的。
: 4、即便认乙之反诉合法,甲乙间亦有争点效理论可援用,而避
: 免重复审理不经济情形;且反诉既与本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
: 序中审理(204)、亦不得分别辩论,自无裁判矛盾之虞。
争点效是终局判决后才会有的东西,反诉则必须于诉讼系属中提
起并不得分别辩论,二者理论上是不相容的,应该是没有一起讨论
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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