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长青大还另开一篇详尽回复QQ其实我是回头念民总时,发现“权利”与“请求权”应区分的讲法,而对物权767、所有权属于不同诉讼标的,这点感到豁然开朗,殊不知反而债权方面大打结XDDD1.这部分我感到困惑的原因在于,坊间解题书都迳采请求权(367)为诉讼标的;而未提及以权利(如345)为标的。我不太能确定,究竟是解释不同,亦或后者真是我幻想世界的学说XDDD,因为用我自己的幻想说,跟物权所有权、767两者的解释倒是契合,所以想吾道一以贯之看看,结果吃土 囧。 同一事件的检验感谢大大提醒~~我想说在诉讼标的就不同了,所以没有必要往下检验就偷懒了XD以下是吕太郎老师文章节录
http://imgur.com/KiaW0KV------2.会提到255I六款,是因为条文中“基础法律关系”的用语,以及本条目的(典型就是767与确认所有权),似乎就缓和实体法上权利、请求权二分的僵化认定4.太感谢大大点出来这点Q^Q,那重复审理应该也是以一诉合并辩论的方法排除。提到争点效确实不恰当,谢谢您!!不晓得是否能烦请长青大回头看一下我原文编辑后,对于实体法律关系的理解概念是否正确?仔细想也许这问题比较偏实体法而非诉讼法了 囧a 再次谢谢您拨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