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的住所地之 C 地方法院起诉,请求命被告乙返还 M 机器及返还因使用 M 机器的
不当得利计新台币(以下同)120 万元。甲主张自己于前年由诉外人丙售让而取得 M 机
器的所有权,乙无权占有并使用该 M 机器生产商品长达二年,该 M 机器在同业间年租金
行情至少 60 万元;乙则抗辩 M 机器是其向原出租人丁买受取得,自己才是 M 机器的所
有权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在第一次的言词辩论期日,甲以言词追加请求 C 法
院确认甲对 M 机器的所有权存在;乙随即在当庭以言词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反诉原
告乙对 M 机器的所有权存在。试问:乙所提的反诉是否合法?
第一个问题是甲追加确认之诉需要判断有无确认利益吗?甲已经提出给付之诉了 应该已
经涵盖确认利益了吧?但是以中间确认之诉角度思考却又有其意义...
第二个问题是乙的反诉标的必须与本诉标的或防御方法有关联 本例反诉标的只与防御方
法有关联故无疑 但我想请教的是假设本诉防御方法不成立(假设甲所提追加确认之诉被
驳回?) 那这样反诉是不是也会因此被驳回?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