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税务法规相关问题

楼主: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6-01-02 14:33:10
参酌财政部85/10/09台财税第851919465号函释:
85年7月30日总统令公布增订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3:“纳税义务人违反本法或税法
之规定,适用裁处时之法律。但裁处前之法律有利于纳税义务人者,适用最有利于
纳税义务人之法律。”揆其立法意旨,应仅适用于违章裁处罚锾之案件,
至于课征本税部分尚无该法条之适用。
上开函释连结:http://tinyurl.com/h3wwuvk
易言之,从新从轻仅适用违章裁处罚锾,尚无课征本税部份之适用
是以,揆诸上开函释意旨,本题本税之税率应采25%,处罚倍数为3倍
(注1: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与 从新从轻是不一样的法学概念)
(注2:税率跟处罚倍数系属实体要件,不是程序要件)
※ 引述《facatess (一期一会)》之铭言:
: 我是税法门外汉 >"< 刚接触就碰到问题 希望版友为我解惑
: 老师上课在说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时举了一个例子
: : 某公司98年漏报所得100万 104年被查核到 相关税率和处罚如下
: 税率 处罚倍数
: : 98年 25% 2倍
: : 104年 17% 3倍 税率是选25%(实体) 但处罚倍数是选3倍 老师只说
: : 因为他是程序所以从新 @@?
: 但我翻了另一位老师的课本写到会直接影响纳税义务人税负高低的为实体法部分
: 例如:租税主体 客体 减免范围 税率结构 和罚则均属之
: 而且关于租税罚不是应采从新从轻原则? 那到底为什么会选3倍
: 刚好我这堂课录音出现问题而且也记得老师说程序从新所以选3倍
: 但念到租税罚要采从新从轻又搞混了
: 因为刚接触税法 所以还在摸索@@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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