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司法官公法第一、二题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0-20 18:58:37
我不是要发批评文,但是看似实务见解简单的解法,到底考官真意为何?
还请各位公法大神如良神,或各位老师,指教一二。
同上面民事法,我没去考,已经放弃司律,合先叙明。
第一题的不予适用,到底只是要考立即失效(一般老师的出题法),或是要分类型?
观宣政大老师的解答有分类型,但是窃以为有问题
照现行实务见解,就合宪性解释但是不是732的限定失效,而是限定合宪型,
是不能再审,
到底这一题有没有要考这么细,又或学界见解是一律认为合宪性解释能再审?
第二题 温台大老师既然在后面采了近期实务的一般给付之诉说,在前面b函定性
因为往昔多数见解(高行+学界多数说,最高行采一般给付)是反面理论
b函采撤销原处分之处分+下命处分执行名义说
那么近期见解一以贯之,b函同法务部依决议所做的见解律 字第 10403511430 号
法律 字第 10403511420 号
,是撤销原处分+非执行名义,是不用撤的?
我并无意自以为是,还请各位大神、老师指教m(_ _)m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5-10-20 19:26:00
我相信你这些东西有点到,至少25起跳,加上正确字号,30起跳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5-10-20 19:28:00
第二题我写b函一部无效,跟补习班完全不同哈哈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5-10-20 19:45:00
二 B函包括:1撤受益+2命返还,诉愿阶段似仅不服2。诉讼阶段法院可能该阐明系对B函全部,或仅2命返还?若仅对2命返 ,依决议该部分是观念通知,法院似应裁定驳回。 应由行政机关应提一般给附,且不能请求利息哦 题目附的法规可以追缴,那似乎就没104.06决议了?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0-20 20:14:00
唔那考的还真细微,跟102律蔡志方故意考税法明定异于一般原则一样,考试真是一寸刀一寸险但是照刘建宏老师讨论不当得利的文,似乎没有因有无追缴二字有差?还请其他大大们指教m(_ _)m
作者: Jeffery71 (南风)   2015-10-20 20:35:00
最高行103判107决 不采反面;适用自治条例追缴...
楼主: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变好中)   2015-10-20 20:36:00
感恩
作者: SuperEmilio   2015-10-20 22:36:00
目的性限缩之合宪解释 对终局判决是可以提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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