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浅见如下:
首先,就原PO所提“O老师建议以区分理论来判断:当作为义务是保护性质,则成立正犯
;作为义务是监督性质,则成立帮助犯”,其实个人一向排斥“看到什么问题类型,就用
什么理论去解”这种反射式、套公式的方式,这对一门学科的学习、理解和应用所具有的
助益都不大,尤其在解刑法的问题上,建议还是要回归“概念的定义与要件的构成和解释
”上,如此才是长久之计。
另外,前揭解法具有几个重大的瑕疵,第一,一般而言作为义务并不容易区分其系“保护
义务”抑或“监督义务”,且保证人之作为义务同时包含保护与监督义务的情况,又该如
何?如以此为标准判断正犯或共犯的构成,将治丝益棼,况且教科书参考书中论及作为义
务时亦大多以“保护义务”一词为概括性之称呼,少有为区分者;第二,保证人地位类型
中有一种“危险源监督(义务人)”,如危险物品管理者、收容具暴力倾向精神病患单位
内之医护等,这些人的作为义务系属监督义务,但其因故意或过失而不作为导致法益受侵
害时,亦非必然应论以“帮助犯”,事实上还是要依案例事实而定;最后,最重要者,正
犯与帮助犯各有其学理上之构成要件,上开以所谓“义务类型”来判断不作为犯正犯或帮
助犯之构成,直接忽略正犯或帮助犯之构成要件,实乃舍本逐末。基于上述理由,本文认
为此说应不足采。就本题而言,原PO所举二师之解法,仍应以李师所解为当。
本文认为,本题之争议其实并不在“应构成不作为犯之正犯或帮助犯”这一点上,而系在
于“构不构成不作为犯之帮助犯”(当初笔者读到此处时,即在书上这个段落上打了一个
问号),分析如下:
谓正犯者,包含“以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直接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之直接正犯、“利用
他人作为行为工具以实现其犯罪目的”之间接正犯,以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本题甲并非着手杀乙之行为人,故非直接正犯,若欲以正犯论之则仅有间接正犯之可能,
然而本题之甲仍非间接正犯,盖其不作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并不具条件因果,亦即即使其
出面阻止丙,丙仍可能杀死乙,即甲之不作为并非对于乙死亡结果之发生,不能想像其不
存在之条件,充其量仅得谓可能降低丙杀死乙之机率;其次,甲并无杀人故意,对于丙之
犯罪亦无何意思支配之可言;最后,通说认为间接正犯应系以积极之作为操纵主要的行为
历程,故不能以不作为方式成立间接正犯(教唆犯亦同)。故本题甲不成立杀人罪之不作
为(间接)正犯。
另,按刑法上所谓帮助,系指对于他人之故意犯罪,于其行为终了前(含行为前),于无
共同行为决意之前提下,基于为他人犯罪之意思(帮助故意),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
发生提供助力(帮助行为,可为积极或消极之行为,言语助势或精神支持亦属之),而尚
未达至正犯之支配程度。另应注意,帮助故意须为既遂故意,过失帮助及虚伪帮助皆不成
立帮助犯。综合通说与实务见解,帮助犯之要件如下:
1.有他人之故意犯罪
2.该犯罪行为尚未终了
3.帮助者与行为人无共同行为决意
4.基于帮助故意(即为他人犯罪之意思),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
5.帮助故意须为既遂故意
本题争点在于,一方面某甲既为警察而具保证人地位,有阻止犯罪发生之作为义务;另一
方面,依题文所示,甲于事前并无杀(伤)人犯意,仅于其到场时,“适”有乙之仇家丙
携枪来寻仇而杀之,而甲于事发当时虽未实行其作为义务,惟如题示甲系为“避免受波及
”而躲避(题文“幸免于难”),故其亦无“帮助他人犯罪之故意”,遑论既遂故意,如
此甲是否仍应构成不作为之帮助犯,此容有疑义。兹举一例以资对照:甲为警察,一日晚
进入一家夜店搜寻犯罪踪迹,不料当时夜店内正有两派黑道份子正在谈判,一言不合引发
枪战,双方人马持枪对轰(事后知死伤数人),甲一见状深恐遭受池鱼之殃,立刻落荒而
逃,甲是否构成不作为帮助犯?
以上例与本题相较,可知其差异在于犯罪发生当时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亦即具有保
证人地位之人,对于其具作为义务而不作为之行为,吾人原则上已将之拟制为具备犯罪的
主观故意(或过失),只是为免落于刑罚苛烈之议,于特殊情况下得以期待可能性作为阻
却罪责之事由。本题,依题文所示甲应仍具实行其阻止犯罪作为义务之期待可能性,竟仅
为求自保而迳自躲藏,其不作为之行为对于丙完成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提供了助力,无阻却
违法事由并具罪责,故甲成立杀人罪之不作为帮助犯。
附带一提,题文“甲穿着制服伪装执行勤务”一句,并未明示其是否系于上班值勤时间,
或其实是下班后或休假中,仍穿着制服假装值勤。若是“非上班时间”则又应讨论是否仍
具作为义务(下班后的消防员看到火灾有无救火义务?),个人认为可仿“业务犯罪”争
点庐列形式说与实质说,择一采之,恕不详述。
以上供参。
※ 引述《myscloudrift (小白菜)》之铭言:
: 想请教板友关于不作为帮助犯的问题。
: 出处:李允呈的刑法解题趣,99年司法官的题目:
: 甲为警察,竟对乙所经营之赌场连续索取保护费及干股利润每月十万元
: 共计十次。某日,甲穿着制服伪装执行勤务,实则拟收取当月之款项。
: 此时适有乙之仇家丙前来寻仇,丙举枪射杀乙时,甲不加以制止,
: 反而迅即卧倒躲避,幸免于难,乙则被杀身亡。
: 甲针对未制止丙开枪一事,以其系紧急避难行为辩解之,
: 试问,甲的行为如何论处?
: 这里我有问题的是拟答中写的
: "甲未制止丙开枪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之帮助杀人罪"
: 我有上易台大老师的函授课程
: 讲义中p.11-74有提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参与关系
: 问题点:当具有保证地位之人,违反作为义务而不阻止他人实行犯罪时
: 究竟该成立正犯或帮助犯?
: 易台大老师是建议以区分理论来判断
: 当作为义务是保护性质,则成立正犯,
: 作为义务是监督性质,则成立帮助犯
: 按照这理论,本题的甲(警察)对乙负有保护义务,应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正犯"。
: 但拟答中写的是成立不作为之帮助犯
: 我查了一些实务见解,如98台上585,
: 似乎也肯定有保证地位之人,
: 若对他人犯罪之实行违反义务不加以制止,即成立不作为帮助犯
: 所以考试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形,究竟该论以不作为帮助犯,
: 或直接论以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正犯"...?
: 觉得两种说法好容易混淆...恳请板上高手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