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于民法第440条跟契约问题

楼主: culminate (吓死人的丑女)   2015-09-13 20:52:19
大给贺
想请问一下民法第440条的问题
条文中规定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时期给付租金者
出租人得终止其契约,但承租人迟延租金额不
满两个月者,出租人不得终止之
想请问这个条文是硬性规定吗?
还是可以用特约排除适用?
比方说,契约书中规定
出租人得在承租人迟缴租金长达10天时
自行终止其契约,并对屋内承租人的私人物品
得任意处分
白话点,就是迟缴租金我们就不给你住
东西不搬走,我们就把它丢掉
请问这样的契约是有效的吗?
我是知道有些显不公平的定期化契约基于保护
消费者的立场以及公平交易是会失其效力的
那这种对承租人一方显不公平但并非是定式
的契约有效吗?
最后的重点是
民法第440条的规定算是强制规定吗?
谢谢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9-13 21:41:00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9-13 22:39:00
任意规定,得以特约排除。屋主得对他人物品任意处分的约定应不生效力。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09-13 22:58:00
86台上3303只有说440第1项是任意规定,可以特约排除例如改为欠租达多少钱房东就可以终止契约等等但似乎并没有实务见解说440第2项2个月可以特约排除我的看法是:依立法目的来看,2个月的规定应有其保护承租人之规范目的,若得以特约排除,那么一达2个月,出租人就得终止,对承租人未免过苛。故440第2项应为强制规定。抱歉前面有些错误。应该是若承租人不为支付,出租人即终止契约,有过苛。故立法须达2个月租额,并且给付迟延达2个月方可终止契约。另外这条88年债编有修正,86台上3303就不值参考了
作者: pk0943 (.)   2015-09-14 11:53:00
唸这条时,最好也要讨论耕地租约的情形。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9-14 23:41:00
纯学理出发的话 我会推强制规定说,不过实务怎么说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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