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板友关于不作为帮助犯的问题。
出处:李允呈的刑法解题趣,99年司法官的题目:
甲为警察,竟对乙所经营之赌场连续索取保护费及干股利润每月十万元
共计十次。某日,甲穿着制服伪装执行勤务,实则拟收取当月之款项。
此时适有乙之仇家丙前来寻仇,丙举枪射杀乙时,甲不加以制止,
反而迅即卧倒躲避,幸免于难,乙则被杀身亡。
甲针对未制止丙开枪一事,以其系紧急避难行为辩解之,
试问,甲的行为如何论处?
这里我有问题的是拟答中写的
"甲未制止丙开枪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之帮助杀人罪"
我有上易台大老师的函授课程
讲义中p.11-74有提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参与关系
问题点:当具有保证地位之人,违反作为义务而不阻止他人实行犯罪时
究竟该成立正犯或帮助犯?
易台大老师是建议以区分理论来判断
当作为义务是保护性质,则成立正犯,
作为义务是监督性质,则成立帮助犯
按照这理论,本题的甲(警察)对乙负有保护义务,应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正犯"。
但拟答中写的是成立不作为之帮助犯
我查了一些实务见解,如98台上585,
似乎也肯定有保证地位之人,
若对他人犯罪之实行违反义务不加以制止,即成立不作为帮助犯
所以考试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形,究竟该论以不作为帮助犯,
或直接论以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正犯"...?
觉得两种说法好容易混淆...恳请板上高手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