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146条与295疑问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5-09-13 15: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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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6条的规定应该就是从权利的效力附随于主权利的表现
想请问一下大家
民法295条第二项
为什么还要特别规定"推定"移转?
书上写说利息一旦发生之后就成为独立的债权
是因为这个关系所以已经发生的利息就不属于从权利而没有附属性??
如果是的话
那意思是说,利息一旦发生,已经发生的部分也没有民法146条的适用囉?
这样我的理解有错误吗?还望大家指教~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9-13 16:46:00
可以特约排除随同移转
作者: likerainny (封)   2015-09-13 18:35:00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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