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讨论] 刑诉158-2第二项

楼主: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07-31 21:04:27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Lkt0e3L ]
作者: jaysuzuki (Never blink) 看板: LAW
标题: [讨论] 刑诉158-2第二项
时间: Fri Jul 31 20:55:02 2015
(一)本条项未规范到法院与检察官,则若法院或检察官有违反(95条2、3款)应如何论断?
甲说:直接得作为证据
乙说:依158-4权衡
个人是认为乙说比较合理,不晓得各位想法如何?
(二)本条项只规定受拘提、逮捕的情况,那若是自行到场(传唤、自首)的话应该如何评价?
ex.犯嫌自首受司法警察询问,司法警察未践行95条2、3款,其自白或陈述可否作为证据?
甲说:可以作为证据
乙说:依158-4权衡
这部分我一样觉得是应该采乙说
但不晓得实务或学说有没有针对这两个争点表示意见?
我只知道158-2第1项但书情形,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不需要依158-4权衡
但上面这两个状况是突然想到的,不知大家有何想法
谢谢
作者: Aaso (每度あり)   2015-07-31 22:00:00
有认为类推158-2II本文,学者有认为158-4只能用在非供述证据,所以这种情形学说是用自白法则,其实教科书应该都有。
作者: mio2561 (Yarmi)   2015-07-31 22:04:00
一是在问92台上4003吗~规避95二项缄默权
楼主: jaysuzuki (我要成为核心王)   2015-07-31 22:25:00
谢谢A大第一个问题,有判决是针对检察官做出限制,法院就似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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