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2013年,版上曾经有大大询问过了,
但看完推文小弟还是不甚了解,没有解决问题,
故再次发文请教各位大大。
刑诉§128-1I规定: “侦查中检察官认有搜索之必要者,除§131II所定情形外,应以书面记载§128II
各款之事项,并叙述理由,声请该管法院核发搜索票。”
问题一: 搜索以有令状为原则,无令状为例外,今对物搜索之例外情形已规定在§131II
为何要在§128I再次强调? 理由何在?
问题二: 如果§131II在§128-1I再次强调是有必要的,为何§131I没有和§131II
一并规定在§128-1I作为排除法院事前审查之规定?
请各位大大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