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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15-07-31 20:08:29解释字号:释字第 731 号 【区段征收申请抵价地之期间起算日案】
释释日期:民国 104年7月31日
解释文: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征收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
“实施区段征收时,原土地所有权人不愿领取现金补偿者,应于征收公告期
间内,检具有关证明文件,以书面向该管直辖巿或县(巿)主管机关申请发
给抵价地。……”(该条于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惟该项规定并未修
正;下称系争规定)关于应于公告期间内申请部分,于上开主管机关依同条
例第十八条规定以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系在征收公告日之后送达者,未
以送达日之翌日为系争规定申请期间起算日,而仍以征收公告日计算申请期
间,要求原土地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期间内为申请之规定,不符宪法要求之
正当行政程序,有违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应自本解释公布
之日起一年内检讨修正。逾期未修正者,该部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