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e81331 (拉拉)》之铭言:
: 今年司法官刑法第4题题目如下
: 甲乙涉嫌贪污一并被提起公诉。法官行准备程序时,检察官所提示之证物清单含有...
: (证1略)...及调查局调查员询问证人丙(甲之配偶)之询问笔录(证2),甲之抗辩人抗辩:
: (证1略)...关于证2,调查局调查员询问丙时,既知丙为甲之配偶,却疏未告以得拒绝证言
: ,因而该笔录不具证据能力。..(略)..,审判期日,证人丙经法院传唤到庭,经法院告
: 以得拒绝证言后,丙拒绝证言而未陈述。法院最后仍采证2作为甲有罪之证据,试说明
: 法院如此采证的合法性。
: 因为我有问题的是证2的部分,故证1省略之。
: 问题点是,这里似乎涉及未告知拒证权的证据能力,
: 以96台上1043或保护规范理论的争议解决之。
: 但以另外角度观之,是不是也有传闻的问题?
: 总觉得从不同角度都可切入,不知道有没有先后的关系,是直接走传闻,
: 否定证据能力(这里没有传闻例外,因为159-3第4款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证言,
: 这里丙有正当理由,我知道这里也有争议,但姑且认为不符合此款传闻例外)
: ,还是连疏未告知拒证权的证据能力也要讨论。
: 亦即,若遇到这种合违法取证与传闻竞合的情形,究竟要如何讨论之?
: 传闻优先抑或?
: 希望版上各位大大解惑,我是初学者,对于证据能力的认定常常被搞得很混乱,
: 谢谢:)
我觉得版大蛮细心的,
这题其实跟100年司法官的某一题有点相似,那题是共同被告不利其他共同被告的侦讯笔
录之证据能力,他是自白跟传闻的双重性质的竞合。
而这题是证人的证言同时具备:1。未告知拒证权2。传闻例外形成与否
这两个的竞合。
解题上个人是觉的这两个都是证据能力的层次,写作不一定要谁先谁后,但是两者的论断
上可以一个采否定能力一个采肯定能力作出区隔。
另外关于这题的(一)证据一是否适用102年第13次决议,我是持否定看法(保成高晋老
师解题有使用)因为决议应该是在讲检讯未具结关于证据能力158~3的问题,而不是未予
诘问机会159~1ll的问题,这应该是不同的争点,故而本题应无适用此决议,而应该是探
讨检讯中未经诘问的证言并非欠缺证据能力,仅系欠缺合法调查程序,而可以在审判阶段
补足,这个关于159~1ll前后见解变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