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3司法官刑事法第4题

楼主: yue81331 (拉拉)   2014-10-31 12:53:36
今年司法官刑法第4题题目如下
甲乙涉嫌贪污一并被提起公诉。法官行准备程序时,检察官所提示之证物清单含有...
(证1略)...及调查局调查员询问证人丙(甲之配偶)之询问笔录(证2),甲之抗辩人抗辩:
(证1略)...关于证2,调查局调查员询问丙时,既知丙为甲之配偶,却疏未告以得拒绝证言
,因而该笔录不具证据能力。..(略)..,审判期日,证人丙经法院传唤到庭,经法院告
以得拒绝证言后,丙拒绝证言而未陈述。法院最后仍采证2作为甲有罪之证据,试说明
法院如此采证的合法性。
因为我有问题的是证2的部分,故证1省略之。
问题点是,这里似乎涉及未告知拒证权的证据能力,
以96台上1043或保护规范理论的争议解决之。
但以另外角度观之,是不是也有传闻的问题?
总觉得从不同角度都可切入,不知道有没有先后的关系,是直接走传闻,
否定证据能力(这里没有传闻例外,因为159-3第4款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证言,
这里丙有正当理由,我知道这里也有争议,但姑且认为不符合此款传闻例外)
,还是连疏未告知拒证权的证据能力也要讨论。
亦即,若遇到这种合违法取证与传闻竞合的情形,究竟要如何讨论之?
传闻优先抑或?
希望版上各位大大解惑,我是初学者,对于证据能力的认定常常被搞得很混乱,
谢谢:)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31 13:02:00
这题不是考决议吗?
作者: Howard1984 (跟乡民认真,你就真的输了)   2014-10-31 15:48:00
实务见解认为,证人拒绝证言之是由仅得于证人日后成为被告时主张于作证时未告知得拒绝证言,他人不得持此为主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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