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ingoAB (WhoWho)
2014-10-18 15:08:17p3-88
业者甲为推销公司产品,邀请具采购决定权之公务员乙、丙吃饭,饭后并提供两人性招
待,在乙、丙决定采购甲公司产品后,甲又分别致赠两人现金一笔。下列有关本案之叙述
,何者错误?
(A) 公务员受贿罪为身分犯
(B) 身分犯得区分为纯正身分犯与不纯正身分犯
(C) 乙、丙收受之现金,应宣告没收
(D) 甲为不纯正身分犯
答案是d
Q1:(D)把甲改成是纯正身分犯
纯正身分犯:如收贿罪,限公务员身分,通奸罪要有配有之人,重婚要有婚姻关系
等。 但我有个疑问 上述是""限公务员身分"" 才是纯正身分犯 可是甲不是公
务员为什么还是纯正身分犯? 又或者是因为 甲是和公务员身分的人进行犯罪
所以也算是纯正身分犯???
Q2:(A) 公务员受贿罪为身分犯 但不是说限公务员身分 就是纯正身分犯 会什么这题
不加上纯正
作者:
kimdaco ( )
2014-10-18 15:48:00你没看清楚题目,甲不是公务员,不可能成立纯正身分犯
作者:
ci3964 (yuci)
2014-10-18 16:03:00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人就可以囉
作者:
Jerry250 (Jerry250)
2014-10-18 16:46:00关于Q1:因为并不是非不纯正身份犯就是纯正身份犯,像甲连身份犯都不是,所以D才会错。关于Q2:身份犯本身概括了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所以称之为身份犯也不能说该选项是错的。其实我也是初学者,如有错误还请路过的大大指正~~
作者:
PowerGG (佑哥)
2014-10-18 18:45:00甲应该为一般犯,乙丙则为纯正特别犯
作者: weiwei8745 (weiwei) 2014-10-18 20:39:00
楼上是说,乙丙是纯正身分犯的意思吗?
作者:
APROC (牧羊人)
2014-10-18 23:37:00一个是122 III行贿罪,二个是122 II受贿罪(对向犯非身分犯)
你把不纯正身分犯的法条定义看一下,那指的是像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加重 or 生母杀婴减轻这种罪
不纯正身分犯就只是“罪责减轻”而已,白话说就是,“就算没有特定的罪责减轻罪,他也会成立普通罪名”,跟纯正身分是要有特定身分才论罪不一样。要先搞清楚他们两个讨论的位置,纯正身分是在最前面就要先判断,不纯正身分是要在三阶之后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