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李允呈的解题趣,101调查局三等刑总问题

楼主: dswen (牛河)   2014-10-18 00:05:30
※ 引述《yanyu (Yanyummmm)》之铭言:
: 标题: 李允呈的解题趣,101调查局三等刑总问题
: 时间: Fri Oct 17 12:46:5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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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是: 甲大学毕业后请友人乙帮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运东西时,误将甲室友丙之笔记型电脑一并封箱搬到车上,甲见此情形,因甲、丙二人为夏天是否使用冷气之事时常争吵,故亦未告知乙该电脑系丙所有,任由乙将该笔记型电脑搬回家。试问甲之刑责应如何论处?【101三等调查局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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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题甲是利用他人无故意之行为而成立窃盗的间接正犯。网络上找到的拟答也清一色是这个见解。
: 但是李允呈的解题趣454页指出通说跟实务皆认为[间接正犯无法以不作为方式实行],所以甲无罪,想请问各位看法。
: 我是买总则篇,感觉此书很多内容都颇特例独行....跟学到的观念冲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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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erEmilio   2014-10-18 19:06:00
问题是电脑在甲家且甲明知 又甲没有还人家东西意思而乙之角色 就像人家请他牵车但牵错车一样 所以乙之为可能会是非刑法上之行为吗?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4-10-19 01:14:00
这题我比较偏向属不作为 请搬家工人是一般日常生活行为虽然甲请了搬家工人 但搬错东西是搬家工人自己造成的如果要认定甲有告知义务 那就要有一定的义务违反性请搬家工人这件事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前行为而且甲跟室友感情也不好 没有密切生活关系保证人地位似乎没有适合的 回归民法财产上请求就好不过要以作为讨论当然就有更多看法了...
作者: soquiet (young)   2014-10-19 08:54:00
推这篇,会这样写的人不管你写作为或不作为(依你想法)这题是不可能拿低分的补充一下,我认为要写作为可以写甲请人来搬家(作为)而后面搬错就只是正常因果历程了,很多东西作为与不作为是两者一起存在的,看要选哪个写而已。以上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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