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anges (Ganges)
2014-10-17 20:37:45想请问不动产买卖契约到底是要式行为还是不要式行为呢?
上课时老师有特别提到民法§166-1,说要经过公证
所以应该是要式才对
但是我上网查了一下为什么大部分都说不动产买卖契约是不要式行为?
是我哪里理解错了呢?到底是要式还是不要式?
谢谢回答!
作者:
marz321 (好心有好报)
2014-10-17 20:39:00166-1还没施行
楼上正解,大概要一百年后才会施行,所以还是不要试契约
楼主:
Ganges (Ganges)
2014-10-17 20:58:00原来如此 谢谢上两楼的回答><
你混淆了,买卖阶段(债权契约)属诺成阶段,自然不要式。而移转不动产(如房屋)所有权,才是要式行为(书面、登记)债权和物权观念也要多区分喔...有寄信给你,手机排版乱了点,大家在互相讨论囉^^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4-10-17 21:38:00推 yeatsfang215如果 物权 债权都厘不清~以后日子难过了
原PO要问的应该很清楚,就是不动产债权契约是否要式按166-1是要式,但尚未施行至于为何这么久没施行,主要涉及很多“利益”的问题另外就是国民情感及习惯问题,就不多赘述这个要解套非常非常难,所以大概要到民国二百年吧XDDDDD
作者: ade8025 (阿杰) 2014-10-17 23:19:00
主要是因为民间公证人不足 施行将会造成法院公证严重负担
债编施行法第36条第二项规定将166-1保留给行政院会同行政院另定之为什么一直不实施 是因为一旦实施地政士业务会大幅缩减所以就一直没办法实施不然公证人应该很多人去考了更正:行政院会同司法院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4-10-18 00:51:00这是 某家补习班 民法概要课程?
公证人数量不会不足,这是倒果为因,是没有公证案件才没有民间公证人,如果有案源,应该不会比律师少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4-10-19 21:11:00应该改成地政士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