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强制执行法

楼主: sinksink ( ?)   2014-08-12 08:17:43
※ 引述《funkboy (petrucci)》之铭言:
: @@题目 为98年执达员考古题
: 手机排版还请见谅 乔律师跟key题写的有些不同 不知道是否
: 理解有误
我对此并无比学长跟乔台大老师高明的看法,只是对强执有感而发
如果要从很投机的观考题论、观考点论(对此,我一向认为这是天命、运气,我很少猜),
这题故意讲价值很高,恐怕想问的就是94年座谈会
从正常的回答法而言
94年的座谈会想法,其实是有点像民法物权编添附的想法(或许我搞错了冏)
也比较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
而乔台大老师的想法是符合一般强执、物权规定的看法
像92年第11则(不过这则是从物)跟94年第3则都一样列出了三大学者的说法咩冏
而因为94年座谈会,在担保物权部分修法之前,
民法第862条第3项修法理由就有提到强执这个争战
只是没有讲很明,所以如果是我去答,我会以乔的作结
嗯…不过这样的问答法,其实有把两个问题混在一起
未一并鉴价是对鉴价声明异议的问题
但是执行名义能不能及于高价无独立产权是另一个问题
个人认为第一个声明异议有理由无问题,第二个要分开论
还是不要混在一起比较好…
那…因为我也是经常被这种问题困扰,上学期第二次修前民事厅副厅长王金龙老师课时
跟他请益这种几百个梗争战的情形怎办
他是说你就把实务有几说皆说,然后写你比较能接受的结论
因为考试是相对分数,如果别人不知道实务而你知道,那你就比别人高
大家都知道而你写推论,会比较高
其他就只能看佛不佛心
不过如果座谈会与最高法院裁判异时,如果最高法院裁判没问题(有时候最高法院也会错
,比如土地法规,看起来最高院不是很懂而写错的判决就有二、三个)
那请以最高法院见解为主
不过考官有时候并没有比较认真(比如去年律师那题,的确考官是不知道土征他娘的有修法
,已从其他改题老师处得知),
像是某几年司特三的强执,都是在考特定座谈会,所以那时保成某师的总复习卖点很高
但是那种考法是有病的,因为那几年考的特定座谈会,明明前后几年都有不同的实务争战
所以考完虽然不会公布答案,但还是请多长个心眼
有多说见解的话请多用试题疑义…
: 执行法院进行A不动产拍卖程序前,漏未对A不动产附属之B增建物
: (无独立之出入口,且不能为独立之使用)一并鉴价,即进行拍卖程
: 序俟拍定后,执行法院将不动产之权利移转证书发给拍定人前,
: 债务人以B增建物之价值甚高,为拍卖效力所不及,而声明异议
: 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 最新版乔律师强制执行法 4-172
: 主要是提及B增建物并无独立出入口,不具有使用上之独立性
: 。故属A不动产的附属物,而查封 拍卖之客观范围即等同于抵押权
: 效力所及范围。依民法 862III B增建物部分应为拍卖效力所及,
: 执行法院即应驳回债务人之异议。
: Key题的解答 最新版 p235-p236
: 解答节录
: 本件执行法院尚未将A不动产之权利移转证书发给拍定人
: ,则债务人声明异议合法,执行法院应就其异议内容,为有无理由
: 裁定。又拍卖不动产之公告,应载明不动产之所在地 种类 实际状况
: 占有情形 和其他应记明之事项,参照强执81II一款。债务人既主张B增建物
: 价值甚高,执行法院应就漏未对B增建物一并鉴价,是否系属
: 其拍卖程序重大瑕疵,为妥适裁定(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 94年法律座谈会参照。
: 抱歉排版有点伤眼睛
: 乔律师虽然是简答,可是好像方向跟Key题解法有些出入
: @@那个比较好,又或者推论过程比较重要,感谢:)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12 11:10:00
:)感谢详细回答
作者: StevenWa (Steven Yen)   2014-08-12 11:54:00
新生代执行法大师
楼主: sinksink ( ?)   2014-08-12 12:29:00
楼上才是执行法大师冏,我记忆力不好,一试强执还是错了好几题,前亦蒙clar大指正我看错题目,我只不过是上不台上不了台面、偶一记得比较清楚的考六年考不上国考的废物
作者: StevenWa (Steven Yen)   2014-08-12 12:44:00
你很热心回文,今年定会脱离考海,上帝祝福你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8-12 12:55:00
我有觉得SINK大今年会上也
作者: kjes   2014-08-13 00:14:00
学长的用功程度令人钦佩,今年一定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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