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为98年执达员考古题
手机排版还请见谅 乔律师跟key题写的有些不同 不知道是否
理解有误
执行法院进行A不动产拍卖程序前,漏未对A不动产附属之B增建物
(无独立之出入口,且不能为独立之使用)一并鉴价,即进行拍卖程
序俟拍定后,执行法院将不动产之权利移转证书发给拍定人前,
债务人以B增建物之价值甚高,为拍卖效力所不及,而声明异议
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新版乔律师强制执行法 4-172
主要是提及B增建物并无独立出入口,不具有使用上之独立性
。故属A不动产的附属物,而查封 拍卖之客观范围即等同于抵押权
效力所及范围。依民法 862III B增建物部分应为拍卖效力所及,
执行法院即应驳回债务人之异议。
Key题的解答 最新版 p235-p236
解答节录
本件执行法院尚未将A不动产之权利移转证书发给拍定人
,则债务人声明异议合法,执行法院应就其异议内容,为有无理由
裁定。又拍卖不动产之公告,应载明不动产之所在地 种类 实际状况
占有情形 和其他应记明之事项,参照强执81II一款。债务人既主张B增建物
价值甚高,执行法院应就漏未对B增建物一并鉴价,是否系属
其拍卖程序重大瑕疵,为妥适裁定(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4年法律座谈会参照。
抱歉排版有点伤眼睛
乔律师虽然是简答,可是好像方向跟Key题解法有些出入
@@那个比较好,又或者推论过程比较重要,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