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请问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3项的意思是?
附上法条~
直辖市长、县 (市) 长、乡 (镇、市) 长、村 (里) 长,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乡 (镇、市、区) 公所停止其职务
,不适用公务员惩戒法第三条之规定:
一、涉嫌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第一
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贪污治罪条例上之图利罪者,须
经第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罪者。
三、依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或通缉者。
四、依检肃流氓条例规定被留置者。
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职务之人员,如经改判无罪时,或依前项第三
款或第四款停止职务之人员,经撤销通缉或释放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得
准其先行复职。
依第一项规定予以停止其职务之人员,经依法参选,再度当选原公职并就
职者,不再适用该项之规定。(下面不相关的先予删除)
我的想法是这样
因第一任停职的人,依法参选又选上后(也就是第二任)等于像是重新洗牌
不受第一任期中犯罪事件的影响
除非又出现第78条第1项中的状况才会停职
不晓得这样解读是否正确
请教各位大大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