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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网:研究费不实核销 教授不涉贪污
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昨天作成决议指出,公立大学教授接受委托研究
办理采购事项,不是刑法上的公务员;教授如有以不实发票诈领补助
研究款私用等不法行为,将不构成贪污罪,而是以刑法的诈欺、伪造
文书等罪处罚。
依最高法院的决议,教授如不实核销研究费私用,并无法除罪,但罪
不会那么重,因贪污治罪条例的贪污罪刑度与刑法差别很大。举例来
说,贪污治罪条例中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为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并科六千万元以下罚金的重罪,刑法的诈欺罪则为五年
以下之罪。
最高法院的决议,统一了各庭的见解,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具有实
质拘束力,也为侦办中好几百件的大学教授以不实发票核销国科会研
究补助被控贪污案指点方向。
检察总长颜大和表示,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结论正式出来后,会将结
论转知给相关的检察机关,作为办案的参考。
昨天会议的题目是,公立大学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机构、民间的委
托或补助,负责科技研究计划,由学校依规定签约,研究经费拨入学
校帐户,教授办理采购业务,是否为刑法上的公务员?
五十多位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出席会议,院长杨鼎章担任主席。经过讨
论表决,主张教授“不是刑法上公务员”的否定说过半数胜出。
否定说认为,办理采购的公立大学教授未从事公共事务(限于公权力
的行使),也没有法定职务权限,不是刑法的公务员。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曾有判决认定嘉义大学教授余哲仁为刑法上的“
授权公务员”,余不实核销发票,将研究款公款私用,构成贪污,被
判刑三年半确定。余已假释出狱。
后因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开会决定将有关案件朝向贪污罪侦办,引发学
术界的恐慌,立法院去年通过“会计法”修法欲除罪化,因摆乌龙,
行政院覆议才作罢。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201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