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刑法保证人地位

楼主: tmac713 (Hunter X Hunter)   2014-06-25 18:28:43
※ 引述《SCDAN (ㄎㄎ)》之铭言:
: 请问一下puma在讨论不作为犯时
: 先讨论有没有保证人地位,在讨论是否有没有排他支配
: 可是我在其他解题书似乎都没看到"排他支配性"的论述
: 反而是保证人地位后,开始讨论能防止而不防止,然后不作为与作为是否等价
: 请问一下能防止而不防止 是否跟 排他支配性 两个论述阶段是相同的??
: 感谢~~~
书里面不是都会列举保证人地位的类型吗
如:密切之共同生活关系、自愿承担义务、危险共同体etc
这些类型的共通特色,就是会使得某些人取得"排除他人介入的支配性"
因此具有保证人地位
你不行为,有事我就找你
所以"排他支配性"只是用来理解
而能防止而不防止则是后面阶段讨论的问题
作者: SCDAN (ㄎㄎ)   2014-06-25 19:27:00
感谢回答我的问题点在于如果形式上有保证人地位,例如父母对于儿子,此时儿子托管给幼稚园后却受伤,父母是要论无保证人地位还是无作为可能性如果论述排他支配性,父母带去幼稚园后,似乎就没有排他支配性而不具保证人地位如果不特别论述排他支配性,则这时候可因为距离遥远,而父母没有作为可能性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4-06-25 19:43:00
如果是上述案例 那幼稚园就因自愿承担义务而有保证人地位这时候讨论父母有没有作为可能性或排他支配性没意义父母不在场 也不会有作为可能性跟排他支配性
作者: defenders (right)   2014-06-25 19:57:00
简单讲,就是充字数的啦~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6-25 21:00:00
要讨论排他支配性或保证人地位 前提是要解决行为人的不作为问题,所以抓来讨论的会是应该有作为义务的那个主体,而通常该主体一定会"在场". 故开标题讨论不在场的人(如父母)之保证人人地位或作为可能性,似乎没必要. 也就是直接抓现场的人,看抓幼稚园长或安亲班老师等开标题讨论,才是开门见山.
作者: SCDAN (ㄎㄎ)   2014-06-25 21:17:00
单纯觉得如果不稍微交代一下父母亲的部分好像不够完备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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