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i86134 (SANDY)》之铭言:
: 标题: [讨论] 实习生的权益
: 时间: Mon Jun 26 19:08: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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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在饭店实习,去年7月1日开始到本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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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下几点我想请教大家~
无论是否为建教生,只要为劳工 为劳基法适用行业,均适用劳基法
建教生依改制前劳工委员会99 年10月12日劳保1字第0990140433号函释,建教生
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灾害补偿及其他劳工保险等事项准用
劳动基准法规定。
前提先确认,再来算下面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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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休:工作半年未满一年应该有三天的特休,但因为主管将我之前所累积的国定假日
: 于月初时让我休完,他也跟我讲没有剩了,这就表示他很像没有给我特休的部分,所以我
: 想请问我所了解到的三天我应该是有吧?
去年(105)7月1日至12月31日之国定假日及纪念日,依105年6月21修正之
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计有:
一、中秋节。
二、孔子诞辰纪念日(9月28日)。
三、国庆日(10月10日)。
四、台湾光复节(10月25日)。
五、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10月31日)。
六、国父诞辰纪念日(11月12日)。
七、行宪纪念日(12月25日)。
以上共计7天(如遇假日仍要给假),首先,在国定假日发生当下有无确实放假?(中秋节
及国庆日非常有可能) 没有也“应该”要在年度终了给假或依劳资双方协议补给假的
方式、期间给假,这跟你的特休假没有任何关系 没有任何关系 没有任何关系 (很重
要说三次)
105年7月1日至106年1月31年资满六个月,修正后劳基法第38条已于106年1月1日施行
(同条第7项)依规定,自106年2月1日起有特休假3天,惟应于年度终了或契约终止
前(同为106年6月30日)休毕,若未休毕,依同条第4项折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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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班工时:在实习期间我轮调过三个部门,客服部和房务部工时为8.5小时并供一餐;
: 而餐饮部则是9小时供两餐。而我想请问的是,若我的班在房务部,到餐厅支援,那么我
: 的班应该算8.5小时还是9小时?到上个月为止,其他正职大姐都算8.5小时,我去问主管
: ,他说要按照餐厅9小时,也因此加班和补休也要按照餐厅的走,重点,我在人资部实习
: 的朋友跟我讲班在哪边就要依照那个地方的上班时间。
请先确工时8.5小时或9小时有无包含“休息时间”
例如8.5=4小时工作+0.5小时休息+4小时工作
9 =4小时工作+1 小时休息+4小时工作
若为以上事例系因劳基法第35条规定,劳工继续工作4小时,至少应有30分钟之休息
休息并不计入工时计算,故为合理,无须争议。
若非上述情形,均为工作时间,已先违反劳基法第35条规定,再来谈延长工时是否
有核给补休或加班费,请备妥上下班刷卡纪录,好好的算一下…
: 3、加班:之前有时候加班主管说不能写加班单,虽然后来我多次反应后有改善,也都可
: 以正常写加班单,但这之前的权益还可以争取回来吗?
同上,无论有无填加班单,已有延长工时情形,雇主依延长工时规定给予加班费或补休
不能以劳工未能提作为免责
: 因为是实习所以之前都默默忍受,但公司把太多东西当作理所当然,包括我们配合公司调
: 假调班,但如果我们需要,是不能用那些累积的积假,而是要用事假来请等等,最后在实
: 习结束前,我想把我自己该有的权益争取到,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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