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请教一下上下班时间的问题,
我的工作上班时间是0830-1730,主管说应该要在0830上班前到并准备好上班所需的准备,
0830要能立刻开始正式工作,下班则是不应该1730准点走,
而是1730才可以结束工作开始收拾善后,请问这样的说法有符合劳基法吗?
是否上班前准备跟下班前收拾都该算入工时?
应该在0830后才开始作上班准备,1730前开始收拾以达1730能准时下班?
我看到劳基法中规定是这样的
“劳工在雇主指挥监督之下,于雇主之设施内或雇主指定之场所提供劳务或受令等待提供劳务之时间”不过该怎么套用解读不是很懂Orz ,麻烦板友解答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