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以四个小时名义强迫劳工休息多次是否违法?
例如:上班时间为pm3~pm11 总时数为八个小时 ,第一次休息时间为17:00休息半个小时,第二次以17:30到23:00超过四个小时为由予以休息,然休息时间是当天上班才会被告知。
先前有先跟经理反应过这个问题,经理回应是他们以合法理由我们不得有异议,另外我们排班是劳工自己先给雇主一个礼拜可上班时间,班表都是前一天晚上才出,若每每反应后都会被缩短上班时间(例如我原本排3点上班,班表出来就变成六点)是否可领预告薪资?
小的目前待在餐饮大公司 (小虾米对大鲸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