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安安
小弟在3C卖场工作公司原本的制度是
一天工作8小时休息30分钟等于一天工作7.5
月休七天遇红有补休例如过年
二月会休除夕.初一.初二.228这样二月会有11天的休假
那因为现在通过劳基法一周工时40小时,公司改成
一天工作8小休息1小时等于一天7小时多0.5个小时休息时间
遇红就没补休了,今年二月份除夕.初一.初二.228就没有补休
一律都是月休七天,这四天也没有所谓的加倍或是加班费
公司那边给的回应是说
因为让我们多了0.5个小时,一年下来等于给我们19天假了
所以就不补休,再加上还有所谓的年度总工时1992
我们还欠公司25个小时,所以公司制度才改成这样
小弟想请问各位前辈公司这样子做更改完全都没有违法吗?
麻烦各位前辈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