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部门担任职代约雇人员
以下是我签立的雇用契约大略内容:
雇用期间自103.10.09至105.08.31止
该职缺系某科员留职停薪之职缺,如提前申请复职或雇用期间届满则无条件解雇
现在,原科员提前申请复职,下周一生效,我提早办完离职手续
我们单位人事开立给我的离职证明书中,离职原因只有“解雇”两个字
备注栏有写:契约期满,因科员XXX请准回职复薪(104年4月27日),O员应即无条件解雇,并自104年4月27日生效
我拿离职证明书去询问失业给付的相关规定
就服站说我就保年资符合,但差在我的离职证明书无法认定我是依据劳基法第几条被解雇;再者我是签约签到105年,也不能算契约期满
人事单位认为我不适用劳基法,他没办法帮我注明是依据劳基法哪一条解雇
请问,问题出在哪里?
还请高手帮忙解答
(手机排版,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