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离职时间的问题

楼主: gamer   2015-02-24 23:08:17
※ 引述《TAKINGG (翱翔的天空qk軎O~𨱎L_)》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Salary 看板 #1Kx5lUF8 ]
: 作者: TAKINGG (翱翔的天空qk軎O~𨱎L_) 看板: Salary
: 标题: [问题] 关于离职时间的问题
: 时间: Tue Feb 24 19:09:15 2015
: 各位大大好!小的目前在某事务所担任外务一职~
: 年资:1年7个月(刚好跨到三个年度,102年7月下旬、103年、今年目前为止~
: 原本就因为个人因素有规划可能再做个一年就离职!但最近老板的爱将,
: 实在苦苦相逼~所以预计这两天就提离职!
: 疑问一.本公有规定离职前一个月要提!一旦提了,就不能再请特休、事假
: 且何时离职由老板决定!
: 疑问1-1.公司规定1-6月非特殊事由,不能请特休!
  依劳基法第39条,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以及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4条第3款,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终止契
约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之日数,雇主应发给工资。
所以公司如果不让你请,那离职必须换薪给你。
: 疑问二.因这两天提的话算一个月是做到三月底,但3-5月为本事务所旺季,
: 如果老板以这为由不让我走呢?
  于法无据,劳基法第15条,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
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第16条,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
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你的情况只需要在20日前预告即可。
: 疑问三.规则有提到为鼓励员工休闲,故特休不会兑换奖金
  同第一点回答。
: 疑问四.有说人1年以上未满三年,如果要离职的话:是按离职时在职月份算特休比例?
  没有这种规定。
: 综合以上,主要就是问:如果老板决定要我不到一个月走,那我有什么保障嘛?
: (因为我现在都是以一个月下去算,所以还不敢投履历)
: 如果老板以旺季为由不让我三月底走呢?
: 最后就是我到底能不能请七天特休或换现金?
: 劳烦各位帮忙解答了!谢谢
作者: lethe (la joila)   2015-03-14 18:18:00
关于疑问二,补充说明:你可自行算好20日预告期间寄存证信函给老板,表明你已提前预告,则到了预定离职的时间,你就可以不必再去上班,或甚至到已找好的新工作报到老板再如何ARGUE,你都已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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