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c12355 (低知识分子)
2014-11-14 03:52:06根据劳基法规定
第 36 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第 37 条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第 39 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月薪制劳工,原本休假日就是给薪假。
上述39条规定,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只说加倍发给喔!所以*1倍,算不算是加倍呢?
有鉴于此,我写信去劳动部,将近一个月后得到答复。 撷取如下:
‘涉及假日工作工资加倍发给之疑义,依据内政部73年10月18日
(73)台内劳字第256453号函释内容节录如下:关于劳动基准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所称加倍发给,系指除依同条规定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加发该实际从事工作之
休假日内应得工资而言;倘您对本署处理情形尚有疑义,请洽承办人’
结论:如果我是雇主,不管今年月历上面有几天红字,总之呢!就是周休一日。
剩下几天红字,我就多发几天薪水,还不用给加班费呢!
假设月薪22k,当月国定休假日10天,则劳工当月可得薪资为
22000/30=733元(日薪)
22,000+733*(10-4)=26398元(有没有人觉得这数字很眼熟?)
另外,由于公司#^&%^&$(任何理由),所以无法准时休假者,将予以补休。
=轮休,大家拿出日历来轮流划假吧!
轮周休一日,成就达成。
P.S.顺道一提,即使中午吃饭时间压缩到35分钟,依然合乎劳基法喔!
不晓得,我这样理解有没有错误,还望板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