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wis06 (宝佳)》之铭言:
: 各位大大好
: 小弟于10月27日的时候
: 向老板提了离职(考上公职 要去受训)
: 并于隔天28日
: 跟老板口头告知 做到11月底
: 当下老板拒绝说不行
: 同时 我也有反映我就是只能做到11月底
: 并以12月有后续规画为由拒绝老板要求延长离职时间
: 今天同事跟我说 最好还是发个信 提醒老板并跟他再压一次日期
: 请问 日期我是否直接压月底即可呢?
: 毕竟我上周已经提过
: 我认为发信通知仅是作为日后若有问题的证据而已
直接去邮局寄存证信函给公司
内容简单写就好
"本人预计于X月X日离职,特此通知"
离职预告天数劳基法第16条有明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你只要依据法令预告,时间到就可走人不用理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