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请教一些问题
我在之前的公司上班已经有两年,但是上个公司的老板在上月三日晚间以电话告知
不用再上班了
但是她后来只有发八月份的薪水给我,九月份的薪资以及资遣费、未于预告期间停
止劳动契约……等等的钱都尚未给我,已经超过劳基法规定的三十天了
星期一的时候我寄了存证信函,然后今天对方打过来说要我明天过去谈谈
想请问一下
1.老板说,若是我签了非自愿离职书,我在劳保局那边的年资会归零,这样对我以
后的退休金和找工作方面的会不利,是真的吗?
2.资遣费发放的部分是否需要劳保局那边的核可?
我之前一直有问她资遣费什么时候才要发,但她一直跟我推辞说劳保局那边有公文
还没有下来所以无法发放
3.由于我之前的工作都是直接领现金,没有薪水条也没有汇款纪录,但老板说她都
有帮我直接付劳健保,但我并不清楚她帮我保的是多少,今天老板跟我说资遣费和
预告期间工资应该要扣掉劳健保的钱计算,但是我完全不知道他帮我保的是多少,
因此都是以我拿到的现金来算,请问这样合理吗?
4.对方希望我把存证信函撤销,若我撤销,是不是所有证据都没了,都站不住脚了?
先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