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劳资调解化纠纷 和谐双赢加满分

楼主: azukitw (◎ ω ◎)   2013-10-30 22: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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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调解化纠纷 和谐双赢加满分
【本站讯】2013/10/17 星期四
“调解”是劳资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委由中立第三方协助寻求双方均可接受
的方案,甚至积极提供建议方案以求争议可以顺利解决。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是劳工
劳动三权中“争议权”之实践也是争议处理和维持劳资和平相处的重要依据,该法将劳资
争议分为“权利事项争议”例如:工资、加班费、资遣费、职灾补偿、退休金等争议与“
调整事项争议”例如:工会诉求加薪3%或是两周缩短工时为80小时等等,但不论是权利事
项争议或是调整事项争议皆可透过调解机制来解决劳资争议。
劳资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向劳工当事人劳务提供地之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调解申请书
,并选定调解方式:(1)调解人-由财团法人台南劳资事务基金会指派调解人。(2)调解
委员会。(3)调解人-由主管机关指派调解人。
“调解人”即称独任调解人,系由调解人一人担任主席并主持会议,再加上劳资双方当事
人,自受理至召开调解会约20个工作天。其中当事人可选定由民间团体-财团法人台南劳
资事务基金会指派调解人或由市府劳工局指派调解人。劳工局进一步说明,不管由民间团
体或由市府指派调解人,皆是指派经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受训认证合格之调解人,调解成立
皆具有法律上效力,当事人权利不会受影响。
“调解委员会”由主管机关指派代表及劳资争议双方当事人所选定之调解委员所组成,委
员由3人或5人组成,由主管机关指派1人或3人,以及当事人(劳工、雇主)双方各自选定1
人组成并由主管机关代表1人为主席,自受理至召开调解会约42-49工作天。
劳工局表示,目前聘有调解委员43人,调解人33人,协助调处劳资争议工作。经统计102
年1月至9月底止受理的劳资争议案件计1097件,其中以调解委员会方式处理计45件;由市
府所聘独任调解人处理件数计610件;由市府委托民间团体(财团法人台南劳资事务基金
会)之独任调解人方式处理计442件。
从以上数据中发现多数申请劳资争议调解之申请者,在选择调解方式时,还是倾向选择独
任调解人的方式进行,显见采取独任调解人方式调解已为民众所逐渐接受,也展现出新法
将以往之协调人转为独任调解人制度,已顺利转衔,而且亦显示独任调解人已在劳资关系
协处中占有一席地位,并为民众所信赖。
劳资争议之原因,根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的统计分类,可归纳主要为以下十二类:1.契约
争议2.工资争议3.退休争议4.福利争议5.工时争议6.劳保争议7.管理争议8.职灾争议9.安
全卫生争议10.工会争议11就业歧视争议12.其他争议。劳工局统计,102年1月至9月受理
的劳资争议调处案计1,097件、争议3,045人,其中受理的争议案件,以工资争议521件最
多,主要原因为积欠工资及加班费;其次为职灾争议94件,这两部分约占所有劳资争议的
56%。
劳工局表示,劳资争议发生时,劳工往往面临失业冲击并危及生活,若无法尽速达成协议
,取得应有补偿,反而要提起诉讼,对劳工而言,可谓“雪上加霜”。所以,如能透过调
解程序来解决双方争议,是解决劳资争议最节省时间及经费的方法。以往受理调解申请时
,只能透过调解委员会之方式进行调解,但有时劳资争议案件较单纯或争议金额不高,却
必须劳师动众花费相当多的时间,非常不符经济效益。
劳工局余保宪副局长说,劳资关系贵在和谐,劳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创双赢局面。劳资
争议若是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劳资双方当事人,更可能波及社会大众,付出的社会成本很
高。余副局长也说,劳资争议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劳工局除尽力协助劳资双方迅速妥善
解决纠纷,将伤害降到最低外,同时透过宣导会、研习会、讲习会等劳工法令宣导活动,
加强各界建立劳动法令之正确观念与心态,促进劳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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