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是指预防、纠察中央与地方官员的贪腐。
制度,指的是组织形式与法令,不是靠官员个人的“空言道德”。
好,指的是更文明且更有效(不是利用祕密警察宁错杀一百去打贪)
雍正个人有绝对的统治权威也有纠正官箴的决心。只是当时雍正的知识程度有限,
对于更进步的行政管理知识可能还不够熟。
此外,大清是专制王朝,所以民主国家中由民选议会对行政部门进行政治监督的这一块,
无法强求,而是讨论在“开明专制”的外在环境中,有稳定统治权威(例如在雍正10年)
的行政改革者,除了提出火耗归公、养廉银等等政策之余,还有哪些可以利用现代行政学
里面去防止行政官吏贪腐的“组织设计或法令规定”呢?
当然,改朝换代轮到昏庸君主上台而人亡政息是另一回事。至少英明君主在位时,
如果适度套用现代行政学理,还有哪些制度可以改革呢?好奇问问大家的心得。
此外我也知道“既得利益”者的反抗压力的存在;当然,这在行政学理中其实也都有相应
的作法。甚至不要说行政学,说管理学好了,家族(未上柜上市)公司本来就是家天下,
管理学也有相关学理去谈老板(皇帝)如何监督这样的公司避免干部(官吏)徇私舞弊。
只是我才疏学浅,所以心血来潮发文请教大家对于倒数第四段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