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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9日23:35 杨明
华盛顿—
由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的12个政府机构日前联合出台了一项措施,严格审查关
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有分析称,中国当局即将实施的有关“办法”表明,当局以
国家安全为由,将从各个方面审查和控制互联网,限制外国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从而
实现共产党的垄断安全。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2个部门4月27日联合公布了旨在其强调的加强网络安全的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中国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说,该办法的出台是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及早发现并避免采购产
品和服务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带来风险和危害,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
中国所说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
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
网信办负责人说,这些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要申
报网络安全审查,以免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
遭受干扰或破坏,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
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控制是唯一目的
2017年6月1日,中国正式开始实施针对监管网络安全的《网络安全法》。广州网络作家野
渡说,《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实施《网络安全法》的细化措施。
他说,“在中国的舆论场中,互联网是最大的市场,所以从中国现在的体制来说,因此,
中国当局要把互联网的硬件、软件和内容都要控制起来,控制才是他们的唯一目的。”
在网络时代,网络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的头等大事。中国通信公司华为的设备和技术,由
于其被认为与中国政府关系密切,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在美国被禁止使用。同
时,美国政府也禁止美国公司向华为出口高科技产品和技术。
野渡说,在这个背景下,中国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也被认为是对美国限制对中国出
口高科技产品的一个回应。
在北京的中国新闻自由倡导者胡佳说,中共当局加大力度,对网络安全进行审查,其根本
目的是确保中共统治的安全。
他说:“不是国家安全,而是共产党的政治安全,它统治的安全。共产党统治在经济和政
治两个方面的垄断安全。”
限制 VS 急需
胡佳认为,即将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必定会进一步限制外国的产品/服务。他
说,谷歌10年前因拒不接受中国当局对其搜索引擎的审查而退出中国市场,就是例证。
他说:“这个中国已经做了,不是将要发生的事情,是过去完成时了。这种歧视性的做法
,很多很多,在全世界来讲,中国的做法是最突出的,而且从规模上来讲,是前无古人,
后无来者的。”
中国经济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发展和进步。但是在一些高科技领域,中国
仍然依赖,或完全依赖国外进口。胡佳认为,中国对网络安全的严格审查,是一把双刃剑
,在保证所谓的国家安全的同时,可能会将中国急需的高科技产品/服务拒之门外,因而
陷入两难的处境。
他说:“这是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中国要审查,要排挤,要警惕。另一方面,中国
还希望得到其求之不得的进口国外的高精尖的技术,而且拼命地喊要打破长期的西方世界
的冷战思维对中国科技方面的封锁。”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实施,也引发了外界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的关注。尽管中国当局表示要尊重和严格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但是中国过去以市
场准入为条件要求外国企业分享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事例并非罕见。
展望中国当局未来对互联网的监管和控制,广州网络作家野渡说,互联网问世几十年来,
中国当局对互联网的控制越来越严厉,未来只有会更严厉,如果中共当局未来不会严格控
制互联网,才是令人意外的。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
附注:该当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
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予公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国家安全部部长陈文清
财政部部长刘昆
商务部部长钟山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
国家保密局局长田静
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李兆宗
2020年4月13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
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
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
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
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
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
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
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
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七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
通知运营者。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
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
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
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
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
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
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二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
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
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
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网络
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
查。
第十六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
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
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
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