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行政拘留通知问题

楼主: winwoeld (pp)   2014-08-20 18:23:34
※ 引述《realtw (realtw)》之铭言:
: : 1.请先搞懂一件事 宪法效力高于法律 法律不可牴触宪法
: : 然而在大陆并没有大法官.... 而台湾大法官可以宣告 法律违反宪法者无效
: :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二项: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
: : 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
: : 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
: : 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 : 3.大陆行政拘留 完全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 不经过法院
: : 4.逮捕和拘留 虽然名称不同 但本质都是限制人民自由
: : 为何拘留 直接由公安机关决定??? 不由法院决定??
: : 5.很明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我再给台湾人免费上一课
: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区别
: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之间从内容上讲相近,但在程度上却有着本质的区
: 别:对于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对尚
: 不够刑事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两者
: 之间,一个是“依法”的问题,一个是“行政”的问题。《刑法》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
: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主体则是公安机关。
: 懂了吗 不要再用台湾的格局来理解大陆的法律了
违警罚法是社会秩序维护法的前身
以前拘留 由警察官署裁决
不过大法官在民国69年解释违宪
当然台湾大法官解释 对大陆无任何效力
但建议参考一下
释字第 166 号 民国 69年11月7日
解释文
违警罚法规定,由警察官署裁决之拘留、罚役,系关于人民身体自由所为之处罚,
应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为之,以符宪法第八条第一项之本旨。
理由书
按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
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宪法第八条第一项
定有明文。是警察机关对于人民仅得依法定程序逮捕或拘禁,至有关人民身体自由之处罚
,则属于司法权,违警罚法所定由警察官署裁决之拘留、罚役,既系关于人民身体自由之
处罚,即属法院职权之范围,自应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为之,惟违警行为原非不应处罚,而
违警罚法系在行宪前公布施行,行宪后为维护社会安全及防止危害,主管机关乃未即修改
,迄今行宪三十余年,情势已有变更,为加强人民身体自由之保障,违警罚法有关拘留、
罚役由警察官署裁决之规定,应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为之,以符宪法第八条第一项之本
旨。
不过某人看得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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