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震东遭逮陆方未通报 两岸协议签假的

楼主: calebjael (calebjael)   2014-08-20 17:43:25
※ 引述《inebriety (酩酊)》之铭言:
: 这篇大致上没错,只是两岸网民对于“限制人身自由”严重性看法不一。
: 24小时可能还在大陆内跑流程,但经过了近六天台湾方才接受到讯息,我不晓得这即不即
: 时,但可能在大陆的定义算即时了。
请注意﹐是“及时”﹐不是“即时”。
及时是“适时”﹐即时是“立刻”﹐语义差很大。
: 台湾人会讶异的原因就是 限制人身自由+家属完全不知情高达近六天。
我讶异的是﹐居然有人会长达6天没有家属、朋友、经济公司主动联系过他﹐
这简直难以想象...
: 大陆人可能觉得人间蒸发近六天很常见,台湾人则否。(以前白色恐怖的原因)
: 台湾人对于大陆的行政拘留很感冒,但这东西本来就是入境随俗。
: 在大陆的行政拘留简单讲就是上法院前先私下审你一次啦。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共有四种﹐一罚款、二警告、三行政拘留、四吊销証件。
跟法院无关。
台湾也有相关的法律﹐就是《社会秩序维护法》﹐其中同样列明﹕
第十九条 (处罚之种类)
处罚之种类如下﹕
一 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时﹐合计不得逾五日。
二 勒令歇业。
三 停止营业﹕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 罚锾﹕新台币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时﹐合计不得逾新台币六万元。
五 没入。
六 申诫﹕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同样可直接由警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管辖权<一>)
违反本法之案件﹐由行为地或行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
警察机关管辖。
第三十四条 (管辖权<二>)
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违反本法者﹐船舰本籍地、航空器出
发地或行为后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机关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 (管辖权<三>)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该管区域内之违反本法案件有管辖权。
在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地区﹐得由上级警察机关授权该管警察所、警察分驻所行使其
管辖权。专业警察机关﹐得经内政部核准就该管区域内之违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辖权。
(当然同样保留了被处罚方通过法院起诉纠冤的权利)
法文中没有规定应通知家属之责任与义务。
: 当然怎么审很多人可能有意见,但台湾人老是要欧盟不要管台湾废死问题,台湾人去管别
: 人怎么审也是很奇怪。
: 所以大陆没有违背协定 (说“即时”其实也没规范明确时间,硬要扯你也扯不赢)
及时﹐不是即时。
: 台湾人某些学司法的不要像废死欧盟想借此事件想干涉别人内政啦。
: (我看的出来大多数人只是想管大陆这个行政拘留的玩法,哈哈)
大家一样的玩法。XD
相同点﹕妨碍公共秩序、妨害公务、妨害他人身体财产都要受罚。
不同点﹕台湾罚娼不罚嫖而大陆两者俱罚、台湾有妨碍社会风俗而大陆无、
以及此次这种在大陆不算犯罪的吸毒行为等。
: 在台湾能爽不代表别人要跟你一样玩法,
: 就像大家知道新加坡吸毒是可能判鞭刑,所以你还会白目到选新加坡吸毒吗?
: 也是很多人权团体骂新加坡的鞭刑,台湾人 不要学管很宽的人权团体。
: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题外话﹐关于通知﹐其实最常见的是被治安处罚的人千方百计不让警方
通知其公司或家属﹐然后十几天挨过去﹐悄悄进悄悄出﹐也没人知道他有嫖娼吸毒﹐
也没人知道他因为参与诈骗集团又未构成犯罪被行拘过。
对此我倒是提倡两岸更进一步﹐建立公安部与台湾警政署的联系直线﹐
以后有什么事就能更加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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