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申诉部份成立
说明:
一、板主(群)为板规的立法者及执行者
板规的意旨为何,该如何执行、判准,皆应由板主(群)决定
意即在一定的程度之内,组务会给予板主(群)在执行及解释板规的弹性
当然这弹性板主(群)必须妥善使用
否则组务的惩处及使用者的反弹自然会出现
以此原则,根据 NBA 板板规中“被水桶者不得检举”目的
依此判定将“被水桶者”扩张至“无发言资格者及分身”是否洽当
就这一点,组务在此裁定:
a.暂时允许
b.须于一周内补充至板规内文
(台湾时间八月二十二日二十三点五十九分前)
二、追加水桶方面,组务认可申诉人的说法
各板进入门槛随时有可能不同,若由板主群由当时状况执行水桶
即使在板规里有写仍有很大的可能造成执行错误及使用者混淆
若要追加水桶,应于板规中明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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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l135 (洪爷)》之铭言:
: 1.被水桶者及其分身不能检举的规定我不知从何而来。我不是 NBA 版的长期或深度使
: 用者,但若一个看板的版主在某甲跟某乙的纷争中选择性水桶某甲,对某乙轻纵,
: 并且在面对某甲对某乙同样违规的行为检举无门,看不下去的某丙非当事人不受理,
: 向 CourtBasketB 申诉后被小组长质问的情况下都可以以该条板规回避。而板主本人
: 也可以被合理质疑他像是不处理 kuluma 的文章一样不处理某乙的攻击言论。
: 请问小组长、群组长,你们可以接受 NBA 版的板规中有这条天皇条款吗?
: 为什么一个版的版主可以拥有拒绝特定使用人检举信的权力,并且在自己恣意延伸
: 看板惩处的情况下行使?
这个问题有点大
很遗憾在“认定及惩处滥诉”仍未能正规普及化的现在
这样的板规看来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