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板主裁定有效。
认定当事人违反板规 D-1 ,但罚则修改为100天。
适用累犯条款,所以总计罚则为200天。
理由:
1. 板主裁量合理
当事人于申诉文 #1Ovu6maB (CourtBasebal) 中,主张:
我认为该罪名过于主观,对此,我要引用之前aflect案例,他对版主的看法:
"判决结果板主虽列出板规解释处分原因,但板规内容定义不清、无明确判定标准,
易流于板主意识形态或迎合多数板民想法的判决。"
我认为此种主张过度曲解板主裁量,无法认定其属合理。
首先,他人的看法不一定就可以适用在自己的个案当中,毕竟那是他对自己个案
的看法,不可能用来解释所有的板主处分。
再者,客观的一定会带有主观成分,方能将客观感受做出主观的组织,进而判断
当事人的行为,主观并非就是不好的。
最后,我认为应在实务上保持板主裁量的弹性,因此各板板规若有做出原则性的
宣告,即属合理,组务不会要求板规一定要定义各项施行细则到钜细弥遗的地步
。这反而无利于使用者进行讨论。
另外,原则上若板主裁量无违规无理之处,则组务会认定其自由心证合理。以本
案来看,不论是文章违规性的判断,或著累犯身份的判断,皆能符合象板板规内
容,因此认同板主裁量,也不认为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推翻相关裁定。
2. 当事人违规属实
根据板主 DARKSEVEN 在 #1OwS47OJ (CourtBasebal) 的补充说明,认为当事人
在被裁定违规之前,已经发表两篇皆引起板上使用者争议的文章,因此认为有恶
意闹板之事实。这部分认定属合理。毕竟文章内容引起板上使用者争议,且让参
与者开始流于非理性讨论,丧失文章讨论价值,这已经不是好的讨论文了。
当然,当事人会认为“自认相当保持中性”而认为无恶意闹板企图,但板主的判
断并无失当之处,因此本案关联板规仍为D-1,但根据当事人沟通过程与申诉文
内容,调整处分内容(见理由6.)。
而板主对于前两篇违规文章保持足够的裁量弹性,确实能提供使用者较佳保障。
不过,板主“当下是保持观察后续行为,不予处置”,这部分可能会让使用者对
板主裁量标准产生困惑。若前两篇文章都被板主容忍,可能会给予使用者一种这
是合于板规的印象,而对第三篇受到处分的结果感到不解。
或许未来可视实务状况是否需要,再决定是否要先对前两篇内容给予警告,这可
能会比较理想一点。
3. 相关处分是否过当
根据象板板规,触犯D-1的相关处分为:
D : (犯此项者,板主得视严重程度,禁言90天到360天)
本案处分以最多天数,虽然合法,虽不至于违反比例原则,但不应该是最佳解。
纵然象板有累犯条款,可针对恶意累犯继续施以处罚,但不代表所有违反D-1的
使用者都可以先以水桶360天处罚,反正若再犯还有更严重的罚则。近期象板一
些违反 D-1 的使用者也是这样处罚,但小组长觉得这样不太妥当。
试问,未来若有初犯且言行更严重的 D-1 违规者,他的水桶360天,和这个案子
是一样的意义吗?我不认为板主未遵循比例原则,但这样的判罚,却是未能替自
己未来的裁量保持更多弹性空间。
因此,针对本案,将取消水桶360天的处分结果,至于改判后的结果,请见后续
理由6.。
4. 当事人不可以新手作为开脱理由
“不知者无罪”,这种说法在实务上并不存在。就算自认不知,仍无法免除其责
任。当事人主张无恶意闹板企图,但既造成闹板之实,仍须承担其结果。
毕竟当事人的批踢踢资历已有近千次上站经验,应对本站讨论尺度有一定理解,
且根据当事人其他看板的相关经历来看,应有足够的违规经验,理当了解怎样的
发文方式较不会违规;而从棒球群组的看板来看,当事人参与棒球讨论也已经超
过一年,对于各板文化与讨论风气应有基本了解。
纵然,当事人自陈“或许我不了解风向如何,但是不能因为我看法与多数人不同
,就禁止我发表自己的看法。”,我同意使用者的言论自由本就受保障,但不应
该是有意/无意去引起争端,这反而不是很好的行为。
再者,队板之于其他看板,有其小众化的特性,在构成主体上与其他公开看板本
就不同,在这个状况之下,其讨论风气本来就会较其他看板限缩许多。不过板上
使用者是“容纳不同意见”,或是要“容纳引起纷争的不同意见”,这部分就有
赖板主去引导板上讨论风气了。
5. 当事人申诉态度良好
综观当事人于沟通程序以及申诉文当中,皆能释放善意并与相关人员理性讨论,
虽然这反而让组务不懂为什么当事人在其他文章未能有这样的叙述风格,而能让
其他使用者一起讨论。不过不管怎样,在本案中板主认为当事人有“恶意闹板”
的企图,但在沟通与申诉过程中,小组长认为应可采信当事人的部分说词,而将
“恶意”的认定做弹性调整。
也谢谢所有相关人员的理性参与。
6. 调整罚则
承理由4.,触犯D-1的处分在“禁言90天到360天”,由于当事人认为自己并无恶
意,因此应适用较少天数的罚则,但基于尊重板主合理裁量的立场,因此调整罚
则为“水桶100天”。
同时,因为当事人适用累犯条款,因此总计罚则为“水桶2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