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板主裁定部分有效。
文章部分认定未违规,请取消退文处分。
推文部分认定违反板规 D-5 ,调整罚则为水桶90天。
理由:
1. 当事人在他板不尊重象板球员
板主认定当事人在棒球板的这篇文章 #1O5DWIrk (Baseball) 已经符合板规 D-5
的前设条件,因此在认定当事人“引起争议”的状况下,以该条板规进行处分,
个人觉得裁量结果可以理解,但不合理。
由于该文并未受到棒球板处分,显见该文章酸度未达板主裁量界线,只是队板的
裁量标准本就与棒球板不同,不可以混用,因此仍认为当事人已符合板规 D-5
之条件。
2. 当事人的原始文章尚属正常
看了一下当事人的原始文章,虽然部分用字不当,像是“…恰恰明显那么废…”
这句话虽然过于主观,不妥;而后续编辑内容说明的“…比起成绩高于他的球员
,他是烂没错…”可认为是客观的个人意见,尚可接受。总之撇开这些不谈,原
始文章仍以讨论许基宏为主,因此不认为有“引起争议”的企图。
且从当事人的推文编辑内容来看,在初期当事人仍有与其他使用者进行讨论的行
为,因此组务认为,该篇文章并未违规。
违规的部分应该是后续推文,因为此时已沦为双方情绪化针锋相对,这时候板规
D-5 的“引起争议”条件方可成立。
基于认定文章尚属合理范围,因此认为不该针对该文处以退文处分。
3. 当事人的后续推文沦为情绪化发言
这个结果有点可惜。
原文自 2017/3/21 08:15 发表后,当事人多番修改推文,但组务研判在初期当
事人仍愿保持理性讨论,然而从 10:09 后的编辑内容,却开始多次出现情绪性
文字,明显已经“引起争议”。
纵然当事人认为“引战是因为被过度解读”,但是从当事人与其他使用者的互动
过程中,可以见到当事人尝试做出澄清却未收到效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
应可考虑其他方式表达意见,或著不表示意见,但说他人“脑补”不是很恰当。
发表文章后,读者要怎么解读那是读者的选择,如果读者没有体会到作者的文字
用意,那作者也要负起责任吧。
4. 本案不适用数罪并罚
本案水桶处分为 D-5 90天 + B-3 10天 = 100天,但小组长认为不合理。
首先,板规 D-5 其处分较 B-3 为重,且可视为已包括 B-3 之条件,因此不该
并罚,同时本申诉案不讨论 B-3 之内容,也不讨论板主考虑 D-1 的裁量方向;
再者,本案仅有一个违规行为,应只适用一个处分。
所以,本案仅适用板规 D-5 的罚则,也就是水桶90天。
5. 板主的个人时间管理
嗯,别被网络的事情耽误了青春。
我个人觉得,当下如果板主认为文章有争议,但又赶着要去工作,可以先在该文
推文说明要将该文锁文处置,等晚上回来再行处理,这样就不至于会耽误到工作
的时间了,也不会影响看板使用者的权利,同时也会有比较多的时间去思考该案
处理方向,虽然工作中不应该想这些啦,但这样可能会比较好。
虽然说很多案子都有时效性,但是我会觉得还是在能妥善安排好自己的人生之后
,再来做这些服务性的工作,会对自己还有其他人是较好的方式。
一点建议囉。